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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与商誉权之比较及我国民法典的选择

信用权与商誉权之比较及我国民法典的选择


季秀平


【全文】
  
  一、信用与商誉的含义比较

  
  “信用”(credit)与“商誉”(good will)这两个术语在不同语境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含义。

  
  (一)信用的含义。

  
  在中国,人们最初主要是在道德意义上使用“信用”一词的,后来逐步加入了经济方面的含义。《左传·宣公十二年》有“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的记载;同时,古人亦有“人之道德,有诚笃不欺,有约必践,夙为人所信任者,为之信用”的表述[1]。古人关于信用含义的表述为现代人所继承和发展。《辞海》将信用解释为:“(1)谓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2)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3)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2]其中,前两种含义是对古人的继承,第三种含义是新的发展。《现代汉语词典》认为信用的含义主要有四:一是指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信任;二是指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可以按时偿还的(如信用贷款);三是指银行借贷或商业上的赊销、赊物;四是指信任并任用[3]。从上述解释可知,在古今汉语中,信用含义的共同之处在于道德方面,反映了今人对古人的继承;其不同之处在于今人在经济意义上使用“信用”一词而古人没有,反映了今人对古人的突破。

  
  与中国人不同,西方人从一开始就主要是在经济意义上使用信用一词的。据学者考证,英语中“信用(credit)”一词来自于拉丁语动词“Credo”,Credo的含义是“我相信(Ibelieve)”。而拉丁语动词“Credo”又来自于“Crad”和“do”。“Crad”一词的梵文解释为“信任”,而“do”是拉丁动词“我给予(Iplace)”的意思。因此,“cred2it”一词的原始含义是“我给予信任(Iplacetrust)”[4]。《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信用(credit)的解释是:“指在作为回报而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时,并非立即进行偿付,而是允诺在将来进行偿付的做法。对于延期偿付,可收取利息形式的费用或不收取费用。在现代社会和商业活动中信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当事人是否通过信用与另一方进行交易,取决于其对债务人的人格、偿还能力和所提供的担保的评估。专业化的金融机构、银行、信贷公司及其他机构提供了许多现代的信用。”[5]《布莱克法律辞典》则从法学、会计学、财税学等多方面阐述了信用(credit)的含义。其基本的含义有二:一是指商家或个人贷款或取得货物的“能力”(ability);二是指债权人赋予债务人延期支付或承担债务且缓期偿还的“权利”(right)[6]。

  
  有人根据信用所反映的是道德要求还是经济要求,将其划分为“作为道德评价的信用”与“作为经济评价的信用”(笔者简称为“道德信用”与“经济信用”)。前者是指“人们在与人交往的时候诚实、不欺诈、遵守诺言,从而取得他人的信任”;后者是指“建立在对受信人在特殊的期限内付款或承诺信任的基础上的能力,是受信人无须付现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作为信用权客体的信用是指“作为经济评价的信用”而非“作为道德评价的信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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