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周洪波(1970-),男,重庆江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
【注释】 参见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参见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参见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参见前引,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文。 参见金岳霖:《知识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08、738-748页。 参见彭漪涟:《事实论》,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125页。 参见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载陈嘉映:《泠风集》,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182页。 参见韩林合:《分析的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8-189页。 参见张继成:《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参见(德)石里克:《普通认识论》,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37页。 参见陈光中:《严打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 参见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0页。 《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7页。 参见前引,樊崇义文;前引,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文;卞建林、郭志媛:《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247页;熊秋红:《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以刑事证明中的可能性和确定性为视角》,《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宋英辉、吴宏耀、雷小政:《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龙宗智:《“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原理》,《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参见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202、242-243页。 参见,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文。 参见王路:“译者序”,载(美)奎因:《真之追求》,王路译,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5页;《“是”与“真”——形而上学的基石》,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1页。 参见前引,彭漪涟书,第30页。 参见刘金友:《实践是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与何家弘教授商榷》,《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参见前引,金岳霖书,第779页。 同上书,第836-837、872页。 参见前引,彭漪涟书,第145-150页。 参见(美)兰德:《客观主义认识论导论》,江怡、李广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参见张志成:《逻辑思维与司法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161页。 参与周叔厚:《证据法论》(第三版),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33页。 参见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前引,樊崇义文。 参见李力、韩德明:《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参见陈景辉:《事实的法律意义》,《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 参见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参见前引,王敏远文,第236-241页;王敏远:《再论法律中的“真实”——对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348页。 参见前引,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文。 参见张继成:《论命题与经验证据和科学证据符合》,《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对“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的哲学、逻辑学批判》,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409页。 参见张建伟:《证明标准研究中的模糊视阈》,《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有代表性的,参见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的误区》,《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前引,王敏远文,第227-228页。 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参见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3-396页。 参见陈嘉映:《哲学与求真》,载陈嘉映:《泠风集》,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参见(英)达米特:《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任晓明、李国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参见(瑞士)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3页。 (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1页。 参见(法)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3-95页;《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莫伟民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版,第103-164页。 参见前引,陈嘉映书,第188页。 同上书,第358-360页。 参见(美)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37-53页。 同上书,第20-21页。 参见前引,陈嘉映文,第180页。 参见(德)伽达黙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版,第605-626页。 参见俞宣孟:《本体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171-174页。 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0-203页。 关于这种差异的一些初步比较,可参见拙作:《证明标准视野中的证据相关性——以刑事诉讼为中心的比较分析》,《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客观证明与情理推断——诉讼证明标准视野中的证明方法比较》,《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 参见拙作:《“以事实为根据”——刑事诉讼的定罪基本原则》,《四川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参见前引,樊崇义书,第190-203页。 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前引,樊崇义文;前引,何家弘文;前引,卞建林、郭志媛文;汪建成、孙远:《刑事证据立法方向的转变》,《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参见前引,李力、韩德明文。 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前引,吴宏耀、魏晓娜书,第246-247页;前引,熊秋红文;前引,宋英辉、吴宏耀、雷小政文;前引,龙宗智文;前引易延友文;李玉华:《刑事证明标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48页。 参见栗峥:《超越事实——多重视角中的后现代证据哲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140、165-172页。 参见前引,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文。 参见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前引,张建伟文。 参见(英)艾耶尔:《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 关于本体论哲学以及有关问题的较好分析,可参见前引,俞宣孟书,第183-401页。 参见前引,第75页。 参见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2页。 参见金岳霖:《知识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页。 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曾说:“如果事物的现象与本质一致的话,科学就成了多余的东西了。”(转引自汉娜·阿伦特:《马克思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孙传钊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这说明辩证唯物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有区分“本质”和“现象”的必要,但按其本意,这里的“本质”并非一个形而上学的范畴,如果以本体论哲学审视,基本上可以说,它不过是“经验现象”的特定层次,因此,这里的“本质”与“现象”的二分并不和“本体”与“经验现象”这种二元划分直接对应。 参见(英)罗素:《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5页。 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235页。 参见陈瑞华:《从认识论到价值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01年第1期。 在此意义上,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有学者关于证明标准的一些讨论存在着问题,但其认为“某项证明是否达到了令人信服的程度或清楚的程度,是个只能诉诸于科学、常识的事情”,无疑具有一种直觉的正确性。参见前引,王敏远文,第266页。 关于哲学、科学和经验常识之间的关系,可参见陈嘉映:《哲学科学 常识:神话时代以来的理知历程——人类心智所展现的世界图景》,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50页。 与此有关的一些分析,可参见(美)托马斯·奥斯本:《启蒙面面观——社会理论与真理伦理学》,郑丹丹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3-116页。 参见(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纪树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37-339页。 关于中国民事司法中的证明问题,我将在《中国民事证明的“刑事化”及其附带后果》一文中进行专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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