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语
正如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所说,“从最近的经济分析法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最重要的发现是,法本身,包括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都在于促进效益的实现”。本文正是基于当下单位环境资源犯罪破坏活动的失控和经济分析法对探讨单位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意义,从而运用成本与收益、效率、边际效用等经济学概念对刑法在应对单位环境犯罪方面的低效作出浅尝辄止性的分析,以此对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单位环境犯罪提出一些陋见。
【注释】作者简介:唐银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
刑法。
在2008年6月4日公布的2007年《中国环境公报》“全国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专栏中,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10起,按事件起因分类,其中由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14起,占12.7%,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39起,占35.5%,而安全生产事故大都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引起,因此,不包括其他分类中的单位引起的环境犯罪,仅这两项表明单位所引起的环境犯罪活动占48.3%。
法律的经济分析涉及数学工具以及交易成本、最大化、均衡、效率、边际成本、边际收入、机会成本、相对优势、纳什均衡、怕累托效率、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信息不对称等重要术语。
所谓稀缺性是指相对于人们无限的欲望而言,用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用来生产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经济资源都是有限的或不足的。
如对于单位犯罪,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马克昌教授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代表、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为法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环境犯罪,付立忠教授认为是自然人或非法人主体,故意、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王秀梅教授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造成或者足以造成环境资源受到污染或者破坏、或者致使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单位犯罪和环境犯罪的概念,学界的争议远不止上述两种,在此只是列出各自有代表性的两种概念。
在学界已有的针对单位环境犯罪的研究中,涉及到单位环境犯罪定义的尚属少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蒋兰香教授所著《环境
刑法》认为:单位环境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所实施的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行为;中国环境报记者黄冀军在其《法人环境犯罪浅析》一文中认为:法人环境犯罪(单位环境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集团为本集团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所实施的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行为。
此处的企业出自其著作:R·H·Coast:TheFirm,theMarket,andtheLaw,国内学界将该著作翻译成《企业、市场与法律》.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P650有关Firm的翻译,可以将其翻译成“商行;商号;公司”,由此可见,文中的“企业”只是翻译后的结果,并不是单指企业,为佐证单位环境犯罪主体的经济性质,根据最新英文解释,笔者将其类推理解为公司、企业之类的经济单位。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合同(executing)而发生的成本。
所谓效用,是指满足需求者欲望的能力。效用分为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总效用(TotalUtility)是指消费者消费某种一定量的物品或某种劳务中所得到的总满足程度,或者效用的总和。边际效用(MarginalUtility)是指消费者消费某种物品或劳务量,每增加一单位所增加的满足程度,即消费者消费量的变动所引起的效用的变动。所谓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是指随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或劳务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物品或劳务中连续增加的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比如,米饭的效用,一个饥肠辘辘的人吃第一碗米饭的效用,假设为12个单位;第二碗米饭的效用是6个单位;第三碗米饭,由于已不那么饥饿了,效用为3个单位;吃第四碗米饭时,已经基本饱了,效益仅为1个单位;第五碗米饭,吃不吃都无关紧要了,效用等于0(无效益);如果再吃第六个,就会感到撑了,产生负效用2个单位。总之,随着消费的增加,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而当边际效用等于零,也就是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时,总效用达到最大。参见付卡佳编:《当代西方经济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6页。
边际成本指在一定产量水平下,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产量所引起成本总额的变动数,用以判断增、减产量在经济上是否合算。边际收益是指增加一单位产品的销售所增加的收益,即最后一单位产品的售出所取得的收益。它可以是正值或负值。微观经济学理论认为,产量增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时,为企业获得其最大利润的产量。将该原理应用于刑罚的经济分析,即当投入的边际刑罚量所获得的边际的刑罚收益大于边际刑罚成本时,表明仍需增加刑罚量以获取预期合理的刑罚收益,从而以期实现刑罚收益的最大值;当投入的边际刑罚量所获得边际刑罚收益小于边际刑罚成本时,表明刑罚量的投入偏高,继后的边际刑罚量的投入没有产生净收益,因而得不偿失,因此,必须减少刑罚量的投入。刑罚量的投入不会造成不必要的代价是其最佳的投入水平。如果存在着不必要的代价,必然说明刑罚量的投入偏低或偏高,处于非最佳的水平上。
这一假说是由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提出,是需求理论在刑事审判方面的运用。需求法则认为由于价格和需求量成反比,因此需求曲线向下倾斜。运用于犯罪和刑罚这些问题,该理论意味着犯罪将随预期刑罚的上升而下降。与“威慑假说”相对的是“威慑效应”,即以前的定罪与徒刑会促使这些危险性很高的潜在罪犯以后较少犯罪。被定罪和受监禁的概率越大,每月份从监狱出来之后又再次被捕的人数越少。
上文已论述:犯罪成本=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犯罪的惩罚成本,而犯罪的直接成本和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由于其隐性存在而往往被犯罪主体忽略不计,因为,为方便论证,下文将犯罪的预期成本直接和犯罪的惩罚成本即国家的刑罚支出相等同。
权力寻租概念源于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即寻租理论。是指政府各级官员或企业高层领导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监控、法规、审核,从而寻求并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政府及其部门正是通过让单位逃避依
刑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从单位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