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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环境犯罪的经济分析

单位环境犯罪的经济分析


Economic Analysis of Units’ Environmental Crimes


唐银亮


【摘要】单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其环境犯罪活动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后果。因此,加强对单位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对我国和谐环境下的“两型”社会建设至关重要。本文在论证对单位环境犯罪进行经济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之上,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单位环境犯罪主体、行为和所应承担的以刑罚为内容的刑事责任作初步探讨,并希望以此为单位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起到借鉴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单位环境犯罪;必要性;可行性;经济人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分析
【全文】
  

环境犯罪在各类犯罪中是一个新的特殊类型,在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是一种更为复杂的刑事犯罪现象,实施环境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一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1],他们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环境与资源不可逆转的破坏,还经常产生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尽管如此,学界对以单位为主体的环境犯罪研究还远远不足,对单位环境犯罪进行传统研究方法以外的论述更是十分鲜见。因此,在充分论证对单位环境犯罪进行经济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依据经济分析方法对单位环境犯罪的主体、犯罪行为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为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单位环境犯罪提供借鉴,这无疑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课题。 


  

  1.单位环境犯罪经济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与传统法学研究迥然不同的方法.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的分析主要是规则分析,或称逻辑分析,是以法律上的“公正性”或“正义性”为前提和标准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是经济学的方法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立论的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经济学的前提和标准,即效率或效用的最大化。单位环境犯罪正是单位这一主要经济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施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生态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这与经济分析法学的立论基点不谋而合。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所说“经济分析是一种富有解释力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因此,对于单位这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贪利型环境犯罪行为,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其加以研究探讨无疑是必要且可行的。 


  

  1.1单位环境犯罪的经济分析具有现实层面的必要性。 


  

  单位是具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生产经营主体,并具有较大的经济实力和组织力量,其活动范围广,能量大,能够从事较大规模的犯罪活动,一旦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忽视环境保护,实施环境犯罪活动,他们对自然资源的破坏程度远超过一般的自然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环境的污染者、破坏者们有恃无恐,违法犯罪活动与日俱增,我国现实的环境与资源状况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单位在逐利过程中实施的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已经对我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这种环境不断恶化,资源日益稀缺的局面催生了预防和控制单位环境犯罪活动的迫切需求。然而,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上的规则分析和逻辑分析在应对这种贪利型的单位环境犯罪上显得苍白无力,仅仅是隔靴搔痒。因此,对具有“经济人”性质的单位实施的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经济学上的分析具备了必要性。 


  

  1.2单位环境犯罪的经济分析具有理论层面的可行性。 


  

  任何一种分析方法均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同样,对单位环境犯罪进行经济分析也缺少不了理论的支撑。这就是犯罪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犯罪经济学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成本与收益的决策和选择分析,而环境经济学则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这一整体和各环境要素的供需及其生产力方面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分析,因此,在以制度经济学为基础,以犯罪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为杠杆的理论支持下,对单位环境犯罪进行经济分析,以寻求利用最小的刑法和刑罚成本实现控制单位环境犯罪的最大利益,具备了理论上的可行性。 


  

  1.3单位环境犯罪的对象的特性为单位环境犯罪的经济分析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经济分析法学是建立在运用一些基本工具之上的,没有这些分析工具[2],就不可能有经济分析法学。工具好比钥匙,用来开启法律的困惑之门。单位环境犯罪的对象通常所指向的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刑法所保护的人身和财产等传统法益成了单位环境犯罪危害后果中的附加品和替罪羊。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对人类具有巨大的效用。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张,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稀缺性[3]也越来越明显,因此,环境资源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其有用性的日益彰显也毋庸置疑。正因为环境与资源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这双重属性,因而也就具备了经济物品的性质。环境既可以是自然形成,也可以是人工创造,由于它是围绕人群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称,环境作为整体并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因而是一种公共利益,环境经济学上可称其为公共物品,正因为环境自身具有公共性,由此对其产生的污染成本也往往容易外部化。而自然资源由于人类的无穷需要和消耗后的不可再生,因而突显其稀缺性,在我国,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更赋予了自然资源的天然垄断性。而单位环境犯罪正是为了将污染成本外部化和得到更多的稀缺资源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而,对以容易将成本外部化的环境和稀缺的自然资源为犯罪对象的单位环境犯罪进行经济分析,也就更进一步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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