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立足点是这样一个命题:即一个自我指涉的系统只有通过同时发生的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才能够把它的运作联系起来,并对这些运作进行再生产。简单地说,人们需要“理由”以能够有选择地处理众多可能的内部关联,并检验一致性和不一致性。因此,所有对预期的处理就常常伴随着一种监督式的观察,通过这种观察,世界被观察的方式也就是它自己被观察的方式——也就是说,人们在系统中正确或不正确的沟通本身也就是沟通的主题。从这个社会学的视点出发,人们可以在这里谈及“冗余”(redundancy),即个别运作的惊异效果的减少。[11]
每一个复杂系统都必须在变化性——即其基本元素的数量和多样性——和冗余之间求得平衡。在一个复杂的环境中它不可能以一种完全刚性的方式运作,而没有任何惊异。更重要的是,这一系统必须向打乱常规实践的激扰开放。然而,如果法律要想提供安全,这种开放性也不能走得太远。这里必须有一种对冗余的供应,这样就能依赖于一种或多种元素的知识(例如关于重要的法庭决定的知识,或者有关法律的决定的知识)去允许对法律在具体情况下将如何行动进行推测。
这一关于变化和冗余的相对程度的问题是与系统和其环境的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可以继续采用这样的假定,即在有弹性的和刚性的系统的互动中,有弹性的系统会适应于刚性的系统,就像沙子能适应于石头的形状而石头不会适应于沙子一样。一种产生了较高程度的变化性的关于论证的法律文化,即强调每一个案件的个别本质以及满足于像“比例”或者“利益平衡”这样空洞的一般命题,将会倾向于开放法律系统以适应于刚性的环境系统,例如其形式由科技或者资本投资所决定的大规模的组织。而一个刚性的、具有高度冗余的法律系统将能够面对其环境中更加有弹性的系统而维持其自身——无论社会后果将会是什么——并将这些具有高度弹性的沟通媒介,例如货币或政治权力转化为它自己的目的。
这只是社会学分析通过它对于系统如何观察和描述它自身的方式的特殊理解产生一种“间离效应”的方式的诸多事例中的一个。[12]把论证作为对冗余的管理所进行的重构并没有以那种社会学分析所期望的方式理解论证;它并不是要把论证作为一种对有说服力的理性基础的寻求加以理解,而是作为一种控制偶然性的方式以及作为一种对系统语境的压缩。有关系统自我描述的社会学描述并不能被那种自我描述中所容纳(尽管在这个问题上还有更多可说)。由于这样的原因,在对法律系统的观察中,社会学的描述常常使用明显/潜在这一图式,而且在这一图式的帮助下它还能看到法律系统不能看到这一事实:即它不能看到什么是它无法看到的。
但是与对意识形态的批判这一目标比起来,这里并不试图获得揭露或者启蒙的效果。而是说,这种观察事物的方式是逻辑地跟随这一预设的,即每一个自创生系统在它自身区分的帮助下分化其自身的运作,并因此,如果它想要保留这种分化,它就会被阻止与这些区分区别开来。
这种不可能性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延伸进法律教义当中在此还是一个未决的问题。确定的是它被应用到符码自身。要处理“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区分是否被正义地或不正义地使用”这一问题将会把系统带入悖论,并且至少会阻碍基于这一问题的运作。根据法律理论对法律系统的观察和描述必须以对符码的接受为前提。它既不能在套套逻辑(正义就是正义之物)的基础上进行也不能在悖论(正义的也是不正义的)的基础上进行。它必须“关闭”在系统自身中界定系统的统一性这种可能性,它必须对系统的描述进行去套套逻辑(de-tautologize)和去悖论(de-paradoxicalize),并且同时要使这一运作是不可见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