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系统具有一种自我指涉的、封闭的特征的假设导向了一种关于系统边界的完全不同的观点。它们不是在机构的层面上,而是在运作的层面上被界定。而且,对于那些社会学的观察者来说,很明显的是,系统的边界是由法律系统自身来确定的。据此,所有制作法律决定或者拒绝此种法律决定的沟通都是法律系统的内部运作,即使它是由邻居间的争吵、交通事故、警察的行动或者其他事件所引起的。满足这样一点就足够了:沟通在系统中被指派了一定的位置,并且它由于使用了合法/不合法的符码而已经发生。当然,法律仍然能够被从外部进行观察,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此外在教育系统中也有一种以教育为目的的对法律的分析,它仅仅模拟法律事件而并不希望做出决定。因此并非所有对法律的指涉都是法律系统内部的运作。但是只要有沟通发生在司法语境中、在预防法律冲突的语境中、或者在一个对法律进行改变的语境中——即在规范性法律预期的处理中——我们就是在处理法律系统的内部运作,而且这一运作同时确定了法律系统和造成法律问题出现的日常生活语境之间的界限。
这些边界是研究法律系统滤出效应(filtering effect)的好地方。例如人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在进行中的生活关系中(婚姻、工作关系、邻里关系)诉诸于法律去强制一个人自己的观点是多么的困难。二元符码的严格性使这种困难的原因变得清楚:断言某人的法律地位与把相反的观点视为不合法是联系在一起的。同样,对远东法律文化的观察使我们发现,诉诸法律也可以被解释为是一种想要挑起冲突的企图,并且因此它是被制度化地加以阻止的。
明确的是,在法律的复杂性、其结果的不透明性以及这种阻止的起点有多高之间存在着一种关联。在对不同文明进行观察的时候,我们都会发现腐败是一种常态现象,它对法律系统的潜在使用者同样有着消极的影响。法律中的腐败是一种常态现象:我们必须现实地假定法律符合于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它无法以其他方式行动而仍然被接受(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腐败是正式法律政策的一部分,或者被有意识地培养)。更让人吃惊的是法律能够被从腐败净化的程度。伴随着腐败的减少,阻止的起点也因此被降低,人们对公正的法官获得了信心。然而,这种降低本身也导致了法律复杂性的增加。由于可能将人们从法律系统中滤除的腐败的减少,案件的数量和多样性都在增加,作为结果对于规制的需求也增加了。伴随着这种复杂性的增加,阻止的起点从腐败转移到了复杂性。它由此获得了一种形式,如果反对这种形式,法律系统自身就是无力的,而且这种形式也成为了贯穿整个法律历史一再出现的抱怨的主题。[8]
如果人们接受了一种自我指涉的自创生理论,那么这样一种假定就是没有意义的:假定法律的结构,即规制法律系统运作的生产的东西,能够被特定化为投入和产出。结构的特定化总是以系统自身的运作为前提。这并不与以下假定相矛盾:即一种在法律方面与占主导地位的利益共谋的假定,也没有排除一个外在的观察者能够在一种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模型帮助下描述法律系统。但是这样一种描述将会被强制给予这种转化的功能以一种“黑箱”(black box)的形式,并且考虑这样的事实:即法律可以在任何时候调整其对于环境的反应,它甚至能够在外部利益不发生的改变的情况下变化,因此它并不是像简单机器那样运行。*无论如何,在这些因素都被纳入考虑的情形下,从一种投入/产出的模式转变成指我指涉系统的理论是有道理的。[9]它更符合事物存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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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封闭的自我指涉的法律系统的理论,它的最大优点可能在于它与法律教义和法律理论观点之间密切的相似性,一种由于其间离效应(alienation effect)*同时提供了惊异和激扰的接近性。[10]社会学理论并不仅仅试图重建法学家的行动,同时也包括他们的观念,或者至少是法律系统产生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的方式。在这里我们并不是以一种传统的方式——思维模式与利益或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并在这些术语中进行解释——关注“意识形态的批判”或者知识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