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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之比较

  规范的期货市场必须有一支规范的投资者队伍,因此,规范投资者行为一直是期货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期货市场最典型的风险就是投机大户对市场的操纵,防范和惩治操纵市场行为也始终是管理层和立法机关重点关注的课题。我国针对操纵期货市场问题的规章始于1996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该规定对操纵市场行为给予了明确定义,操纵市场“是指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违背期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大户报告制度,单独或者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行为”,并具体规定了12项操纵市场行为。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期货管理暂行条例》总结了以前的立法经验,对操纵市场的行为主体范围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增加了对责任人员的规定,此外,相应的处罚条款更具体、更严厉。
  鉴于期货行业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行业中有的人短期行为较多,铤而走险者屡屡出现,如果仅靠一般的行政处罚,没有震慑力。1999年12月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期货刑事处罚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其中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罪”列为独立罪名之一,原“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相应补充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犯该罪者可处以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立法演变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操纵期货市场行为的规范正在进一步完善,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识别不断细化,监控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位,处罚制裁立法更加严厉。尤其是此次两院在《刑法》中重点附加上期货犯罪条款,其目的性很强,就是要加强对期货业的监管。对于广大期货投资者而言,学法、懂法并建立守规、守法意识已十分迫切。
  五、关于中国期市的发展展望
  我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由于现货市场发育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市场管理经验不足,特别是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致使期货市场试点工作曾出现过规模失控、市场分割、市场操纵以及市场风险不断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营。面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混乱局面,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领导下,1994年至1999年的6年间先后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在此基础上,于1999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走上了法制化的规范道路。随后,中国证监会又出台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将惩治有关期货犯罪的条款正式列入。2000年5月,为贯彻和落实《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至此,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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