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期货市场中,较典型的监管模式是政府、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级管理体制,这一模式是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逐步形成的,在国际期货市场上得到普遍应用的。就我国而言,经过10年的摸索和探索,逐渐形成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集中管理和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三级监管体系。三级监管主体在监管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根据《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全国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期货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为期货交易提供场地、设施、服务,同时又是处于期货市场第一线的监督管理者,在及时发现和处理期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三级期货监管体系的正式确立。我国期货市场过去发生的不少问题和风波,其生成的原因与后期难以化解的现实,都与缺少一个强有力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一定的关系。协会成立后,其对会员的监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监管部门无法代替的,并将在政府授权和协会章程规定下,和期货交易所分工配合,担负起自律管理职责,为期货市场的法制化运作、规避和化解风险、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在那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新兴期货市场上,期货市场监管的制度和行为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同西方成熟市场相比具有更为明显的政府行政干预特征。我国目前实行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期货交易品种等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管理的制度,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目标:一是克服期货市场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期货市场机制的运行和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二是保证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全和高效率;促进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相关企业稳步发展。政府实施期货市场监管的外在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期货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期货交易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期货市场,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期货市场的良好运行程序。经济手段,是指政府以管理和调控期货市场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期货市场运行和参与主体的行为。在期货市场监管实践中,运用金融货币政策可对期货市场施加影响;或通过税率和税收结构的调整直接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减,产生抑制或刺激期货市场交易规模的作用。行政手段是指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对期货市场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与经济手段相比较,运用行政手段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例如,在期货品种上采取主管部门审批制度,行政控制上市品种种类和市场规模;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咨询机构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许可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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