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有赖于在具体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循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等,使
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即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必须对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予以限制与控制,促进这些公权力的行使能保障公民权利、增进公民的利益,而不是削弱公民的权利、损害公民的利益。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公共意志和公共权力,不是单纯地因为被强制的结果,而是法律与公共权力能够得到他们的认同,且他们希望这样做能够使他们更可靠地获得长久的幸福。
最后,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对个人自由和财产权侵蚀和威胁最大的是行政权,因此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便成为现代公法的重心。公法要对行政权予以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事前要设定行政权行使的范围与条件,为行政权的运行划定一个边界;事中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控制行政权的行使,通过行政公开和公民的参与等一系列程序制度与机制设计防止行政权在运行中出现恣意妄为与专横的情形;事后通过一套有效的监督与救济的机制来纠正行政违法与不当行为,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在对行政权进行规制时,特别要强化正当程序与司法救济的作用。正当程序与司法救济体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及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精神,是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注释】马迁:《史记·货殖列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7页。
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0页。
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参见欧华:《论人类平衡主义》,http://WWW.heiyou.com/tribe/1222/818098.shtm.
转引自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2页。
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4页。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82页。
RobertP.Merges,PeterS.Menell,MakA.Lemley,TomasM.Torde,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NewTechnologyAge,Aspenlaw
andBusinessCopyright,1997,p.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
参见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