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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价值取向

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价值取向


石佑启


【摘要】利益的冲突和协调是社会的常态。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平衡是法的价值取向。作为个人利益重要组成部分的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是冲突和协作的关系。从历史角度看,西方国家和中国的公法都呈现出在保护私有财产权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的趋势。通过树立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平等保护的观念,在宪法中明确宣告对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重点健全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机制等,以实现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价值取向;公共利益;利益平衡
【全文】
  法是以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利益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利益调整与分配是法律的重要职能,也是法律制度存在的价值之一。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通过保障权益与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来实现的。利益冲突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法律的效用如何,取决于权益保障与利益平衡的实现程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对基本的利益关系。公共利益在法律中的作用往往体现为对公民行使权利划定界限,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共利益需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也会产生冲突。如何在两者的冲突中寻求适度的平衡,促成两者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发展,是公法的重要使命。
  一、利益平衡与法的价值取向
  一般而言,利益(interest)是对人需要的满足,需要是形成利益的根本前提。利益是人类社会中个人和组织一切活动的根本动因,是社会领域中最普遍、最敏感同时也是最易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3]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也明确提出:“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4]在现代社会,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在所难免。利益冲突是由一定的利益差别和矛盾引起的。它具体表现为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与利益追求而产生的利益争夺与纠纷,是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的激化形态。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由于利益在本质上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因此人们对利益的追求都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实现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是自利的产物。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难免会与他人的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利益冲突的根源就在于有限的社会资源难以满足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的无限需求。[5]利益平衡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各种存在差别与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使之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这是社会整合与和谐的关键。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之中的,社会是在多元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中前进的。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这种充满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发展和进步,关键在于这种冲突的利益之间有协调的余地与可能,并且形成了利益平衡的理念以及建立了利益平衡的规则。有学者认为,自从人类有生产活动以来,利益平衡这一自然现象就一直存在着,深深地印在人类的脑海里,并逐渐地不知不觉地形成了利益平衡观念。这种利益平衡观念已经被人类所接受———即成为人类社会的公理。它会自然地运用到处理行为活动中去(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是与利益相关的),形成人类行为的利益平衡原则。以平衡原则为准绳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尊重自然规律的表现,是正确处理行为关系的唯一方法。[6]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利益是法律规则得以产生的基础,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法学研究的出发点。”[7]休谟认为:“如果我们考察用以指导正义和规定所有权的特定的法律,我们仍将得出同一结论。增进人类的利益是所有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唯一目的。”[8]庞德认为: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9]法律作为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是建立在利益存在差异并可能导致冲突的基础上的。它通过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来公平地分配利益;通过为权利的行使设定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引导利益主体有序地获取利益;通过设定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地处理具体的利益冲突,以将矛盾和冲突化解在秩序所允许的限度和范围之内。法的价值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以法的客观属性为基础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法律不能脱离它的价值而存在。由于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加上人的需求的多层次性,法的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价值形式(如秩序、正义、效益、自由等)所形成的一个价值体系。这些价值形式的背后存在着利益关系。因各种利益的差异性,这些价值形式之间也会产生冲突。法欲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就不能只实现某一种价值,而是要对各种价值协调兼顾。法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时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法作为利益调节机制,如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如何使各种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使社会能够稳定有序、和谐发展,它需要有一个选择方向。法的价值取向对整个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它能够为立法提供统一的基调,使纷繁复杂的立法活动获得了内在的和谐与一致;能够为执法和司法活动指明方向,确定执法、司法行为的依归,并为良好的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操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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