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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价值取向

  利益平衡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一种方法,利益平衡的观念与法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法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是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核心机制和方向选择,可以作为法的价值取向。尽管利益平衡并非法的最终目标,但它对法的目标的实现能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利益法学派的学者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指出,作为利益法学出发点的一个根本真理,“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10]我国有学者也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11]为此,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是要在各种利益之间维持平衡,为各种利益的公平获取提供一个制度保障。利益平衡是利益调节机制蕴涵的精神,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
  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12]德国的利益法学及由此而发展出的评价法学更明确承认,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调整个人或团体之间的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13]
  解决利益冲突的任务是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法律来完成的。对于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主要由私法来调整与规范;而作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则主要由公法来协调解决。[14]公法需要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求得平衡,这是源于公平、正义的要求。这种平衡的基本目标是,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斟酌选择,尤其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进行利益衡量,遵循适当性和必要性等原则,以取得较为合理的结果,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各得其所。
  二、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公共利益与具体的个人利益之间又会产生冲突。公法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为基础,公平地分配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妥善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维护两者之间的平衡,促进两者协调共进、均衡增长,这是其价值取向。公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私有财产权属于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财产权人在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时可能与公共利益目标相违背;同时,国家在实现公共利益时也可能以减损或限制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手段,这样就表现为一种利益冲突和对抗。正是因为存在这种冲突才需要平衡,以免两败俱伤;而存在财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又使平衡具备了基础,成为可能。如果国家采取措施干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少的,那么这种干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干预,只能发生在维护公共利益必要与必需的时候。
  公共利益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共同福利的追求。公共利益的存在要求私有财产权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洛克在探讨私有财产权时并没有否定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他认为:“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15]博登海默指出,公共福利这一术语是一个无处不用的概念,它是用来表明外部界限的,而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能超越这一界限,以免全体国民遭受这一损害。他认为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应当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虽然个人权利对于实现个人的人格具有重要意义,但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值得的。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正义要求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的程度上与公共福利一致。[16]庞德指出:“17世纪曾经一度对公共利益推崇备至,只考虑统治者利益而扼杀了个人的道德和社会生活,以至保护个人权利的《人权宣言》和《权利宣言》应运而生。今天,若不适当地强调社会利益同样是危险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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