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国后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奉行的是公益无限与国家全能的观念。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控制着绝大部分社会经济资源,并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私有财产的客体范围极其狭窄,对其保护不足,限制有加;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无限膨胀,公平衡量不复存在,私有财产权无法得到保障。尽管我国已拨开计划经济的迷雾,走上市场经济的坦途,但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的影响在短期内难以尽除,在生产、流通等许多领域还没有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限制甚至损害私有财产权的情形时有发生,保护私有财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还存在严重的比例失调。因此,有学者主张,目前我国在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的衡量上应更倾向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不是强调制约。也就是说,我们应强调财产权作为权利的本体地位,把财产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
宪法基本权利来保护。这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讲还是培养公民权利意识、培育中国成熟的市民社会这一宪政基础的需要。[43]林来梵先生指出:“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以后,中国
宪法面临着严峻的历史取向的选择……近代的课题显然尚未彻底完成。财产权
宪法保障规范的价值取向也应该客观地反映历史课题的具体要求。”[44]综上,笔者认为,强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限制公共利益的无限扩张与公共权力的过度膨胀,仍然是我国现阶段平衡公益与私益时进行制度设计的模式选择。
强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先要树立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平等保护的观念。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共利益绝不能成为否定甚至吞噬个人利益的理由。那种认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必然带动个人利益,从而片面强调公共利益的理论与实践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45]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所谓公益也好,私益也罢,它们皆是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法益,在法律的天平上应有同等的分量。”[46]“在现代
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理念,无条件以牺牲人民基本权利,以满足公益之绝对性,已面临考验!”[47]“完全纯粹意义上的社会本位或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是市场经济本身所无法接受的,也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48]济的内在需求和社会民主文明的重要体现。
其次,有赖于在
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加以明确宣告,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有学者所言:“权利由默示到明示的转换绝非无关紧要,而是大有必要,它涉及权利有无切实的免除权力侵害的保障。”[49]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非来自于社会内部的自发性力量,而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
宪法在这一进程中担负着特殊的使命。一系列向市场秩序过渡的措施,尤其是对财产权的坚强保护,都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确认。曾一度否定私有财产权的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变革之后制定了新
宪法,都重新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50]如前所述,2004年
《宪法修正案》第
22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这就在
宪法上明确了私有财产的地位,扩大了受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并为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
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