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实践和西方的宪政道路不同。西方宪政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国家内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发展,市民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与政治国家磨合和对抗的结果,可以称之为内发型的自下而上的形成模式。中国宪政的产生主要是借助于外部力量的冲击和依靠政治国家的力量而为之,是一种外发型的自上而下推进的形成模式。[29]中国长期处于一种有
宪法无宪政的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治权力始终对社会资源和财富实行垄断性的控制和影响。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市民社会无法形成独立的人格。[30]长期以来,私有财产权一直不被重视甚至备受歧视,人为限制私有财产权甚至公开侵犯私有财产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利益层次的宏观导向上,我国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要绝对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并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简单混同为公共利益。导致在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天平过度地向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一端倾斜,出现了严重失衡现象。
中国在经过长期艰苦探索后,选择了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而私有财产权是与市场经济相伴生的,没有私有财产权,就没有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市场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了日益重要的地位,私有财产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公众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强烈诉求,要求在国家法律体制中提供有效的保护。基于现实的需要,并在政府与社会公众共同推动下,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31]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
《宪法修正案》)第
22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突破了传统理论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反映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宪政意义正在逐步为全社会所认同,意味着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获得了
宪法的确认与保障,使公民拥有了更广阔的经济活动空间。[32]
由上可见,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从排斥、否定私有财产权,到承认、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发展历程,特别是2004年
《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
宪法地位。这可称之为是我国在保护私有财产问题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护开始步入正常的轨道,也表明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关系逐步得到调适,并向着协调、互动与共进的方向迈进。
总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不同的历程,但最终都呈现出一种共同的趋势,即在保护私有财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或者不同的时期,平衡的重心和方式有所不同罢了。
三、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
(一)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动态的、相对的,往往和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及法律文化、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平衡与不平衡处于相互交织的循环状态之中。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在历史的选择中前进的,并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不同案件的解释来实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19年关于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中,表现了美国法在当时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基本倾向;在1837年关于查尔斯河桥梁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案的判决中,则表现了美国法实现私有财产权与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倾向;在1905年关于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的判决中,又表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法在朝着贯彻极端的经济放任政策、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不惜牺牲社会利益的方向上发展;而1937年关于西海岸旅店公司诉帕里斯案的判决则标志着社会利益在美国法中重新得到强调,私有财产权重新受到限制。[33]罗斯福新政初期,从1934年到193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12个判决,宣布新政措施无效。从1937年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慎地抛弃了激进的正当程序哲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结论是,为了社会利益而颁布的法令是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到20世纪中期,福利国家已成为一种既定的事实,形成了比“近代”更为注重于社会利益的现代财产保障制度。但不容忽视的是,社会利益最终是存在于个人生活之中的利益。没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要实现这一利益是不可能的。[34]有学者认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充公条款受到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双重影响:自由主义者强调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
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为了使私人权利具有对抗政府权力的性质;而共和主义者强调财产权是一种社会责任,强调政府立法对财产权的限制。实际上,自由主义财产观昭示的是财产权利的起源及其不可侵犯性,体现了公民财产权的
宪法价值,即私有财产权是对抗政府权力的权利,这一价值奠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宪政基础;而共和主义财产观则是在承认私有财产对抗性质的前提下,强调政府对私有财产的管辖权,为私有财产施加社会责任,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在两者之间维系平衡。[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