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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立法中的国家本位主义批判(上)

民事程序立法中的国家本位主义批判(上)


——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思想的反思


廖中洪


【摘要】本文对以国家本位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规定上,诉讼体制上,以及司法观念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对这一指导思想产生的社会经济体制,政治理论背景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完善民诉法应当采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立法思想;国家本位;批判
【全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民主、法制观念的日益深化,以及加入WTO的国际背景条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已历史的呈现到了我们的面前。由于民诉法是除刑事和行政问题以外,处理众多民、商事争议的唯一司法程序,所以,可以说这次的修改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为此,从理论上深入检讨、分析和研究现行民诉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民诉法的修改作充分的前期性和理性化的准备工作,就成为了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怎样改?从各个不同角度、层面和认识上,可以说千头万绪、纷繁复杂。我认为虽然问题很多,但是从宏观的角度看,我国民事程序立法观念和基本指导思想,应当是首先必须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立法观念和基本指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形成的立法意识,不仅从本质上决定了立法者的立法思路和思考方式,而且,也从基本内容和特征上决定了整个法律的特点,以及法律中各种程序制度的设计和具体的法条规定。为此,在着手具体法条规定和制度设计的检讨以前,有必要仔细研究一下我国民事程序立法的传统观念和基本指导思想。而纵观建国以后我国的民事程序立法可以说国家本位主义的立法观念和基本指导思想,是一个一直贯穿我国民事程序立法始终,并存在严重问题的观念和基本指导思想。在今天的民诉法修改中是应当加以批判和屏弃的。
  一
  国家本位主义,简言之,从国家的角度和立场出发,简单地把法律视为国家控治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的思想观念。这一观念作为中国民事程序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虽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然而事实上却是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中最为根本的一个指导思想。可以说,在以往的民事程序立法中这一观念不仅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并贯穿于各时期民事程序立法的始终,而且也实质上影响和决定着各种民事程序制度的设置和具体法条的规定。这一指导思想的运作,从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史的角度上看,是通过以国家的政策代替法律,到法律必须体现国家政策,并服务于国家政策的运行方式来指导、规治立法,并在民事程序立法中贯彻和施行的。从民事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法条规定的层面上看,他又是把民诉法作为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站在国家控治、管理社会的立场、角度来思考程序设计和法条规定。即在这种指导思想看来,国家对社会民事、商事纠纷的处理需要和治理目标,是民事程序立法的根本价值所在,除此以外,其他的立法价值,诸如当事人诉权保障、程序公正、裁判中立等都是次要或附属于国家利益的。这种以国家权力和当事人义务为主要特征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民事程序立法中国家本位主义指导思想的最为核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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