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监督司法的制度设置
张泽涛
【摘要】为了将新闻监督司法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应该从制度上对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加以完善:首先,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畅通新闻监督司法的渠道;其次,为新闻监督司法设置合理的界限,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报道案情、发表评论时应该遵循的相关规则;最后,如果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确实可能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法院可以作出延期审理、异地审判、发布禁止报道的命令以及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措施予以补救。
【关键词】制度设置;界限;补救
【全文】
在现代社会,自由地反映大众呼声的新闻媒体与独立运行的司法制度是体现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窗口。援引美国电子新闻业的巨头爱得华·R·默罗所言就是:“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出版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1](P4)但是,新闻自由、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运行规律与评价标准截然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为了将新闻监督司法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限度,我们应该完善新闻监督司法的相关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要健全新闻自由、新闻监督的内外环境,畅通新闻监督司法的渠道;也要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设置合理的界限;对确有可能干扰司法活动的新闻报道,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
一、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健全的舆论环境是新闻媒体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为了使审判独立与新闻监督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应该健全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制度环境。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团体的报刊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江泽民总书记在近期也指出:“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可以说,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既是公民的一项
宪法性权利,也是为我们党的政策所倡导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似乎片面地理解了党对新闻机构的领导,机关报成了唯一的舆论传媒工具。“目前我国的媒体都是官办的。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行政权力的扩张。”(注:夏勇:1999年4月10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的“传媒与司法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机关报在进行舆论批评时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秉承党政官员的意志,这必然给新闻机构行使舆论监督设置了难以僭入的死角。这种办报格局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现了多元的利益集团。
宪法明文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唯物主义者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多元的利益集团必须有多元的思想。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集团的报刊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多元的办报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作用。当然,笔者虽然赞成应该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
宪法性权利,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宽松的外在环境,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自由、新闻监督就是类似于英国海德公园的自由广场,是“无冕之王”,可以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换言之,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权利的时候,必须在国家
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