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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监督司法的制度设置

  (二)约束、限制舆论监督对法官任免的影响,健全保障法官独立的制度环境。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在西方国家,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但法官一般都实行终身制,只有国会有资格通过严格的弹劾程序对法官进行罢免。因此,虽然各种新闻媒体可以对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进行猛烈的抨击,但是法官通常情况下却可以不受舆论的左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在我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是令人堪忧的。具体到新闻监督而言,机关报的直接归口管理单位——党委和政府机关享有对法官进行任免的权力,在这种体制下,如果媒体在审前对案件进行了不当报道,个别法官出于自己职位上的考虑,在审理这些案件之时不得不迎合官方媒体的意见,从而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正如一位法官所指出的:“我国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够完善,法官的独立精神尚待培育,在某种程度上,新闻舆论左右司法判决的力度很大。”[2]有的媒体甚至公开宣称:“今天中国最有权威的法庭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而是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目前是中国最有权威的‘审判庭’”[3],这种“记者比法官管用”的不正常现象是由媒体监督的官方性质造成的。应该说,广大民众对司法腐败的不满情绪还是比较严重的,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人代会上通过的难度逐年增加就是明证。司法不独立是妨碍司法权公正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逐步健全,广大民众和学者无不希望通过推进司法改革,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以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充分意识到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如江泽民总书记在2002年3月21日会见首届大法官和大检察官时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快司法改革的进程,从制度上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制定严格的法官任免制度,规定法官除非因枉法裁判并必须由专门的机关或组织进行弹劾外,不得被免职,以保障法官的身份独立,逐渐将舆论监督权和法官任免权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行使,从而赋予法官抵抗新闻媒体不当监督的权力,使得法官能心无旁骛地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新闻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以便于同司法机关沟通配合,以免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必要的重大误解,同时,这些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也可对即将刊发的文章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以防患于未然。在法国,各大报刊都设置有版面审查委员会,以确保刊发的文章不违反现行法律或有悖传统伦理。在美国,为了保证公众的舆论批评能适度地影响法院判决但不至于侵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有一个所谓的“法院之友”(注: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藏书(七二),第172页。“此项制度系承认受诉法院使得民刑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以外之第三人或特定团体,就专属中之事件,提出资料或陈述意见(提出有关事实或法律之意见书),作为审判之基础。”)制度。“法院之友”的成员主要是由律师等法律专家组成,他们既能使公众的舆论批评适度地影响法院判决的形成,但“其制度之运作与一般传播媒体就专属中事件或审判活动施加批评之情形,并不完全相同。…经由‘法院之友’提出之意见书,可具体成为裁判基础之情形,有助于司法之健全化。”[4](P177)在我国,近年来由于媒体的不当监督从而妨碍司法权公正行使的一些案件中,大都是因为记者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或者偏听偏信,对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了片面的报道,从而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例如,有的新闻报道在法庭审结之前对案件作出定性、定罪的结论,直接指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凶手”、“罪犯”,从而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统一定罪权;曾经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四川夹江打假案”,其原因就是因为记者缺乏法律常识,炮制了一篇“制假者状告打假者(某政府机关)”的报道,对法院正在依法进行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错误的、猛烈的抨击,最终造成了“司法机关屈从压力不依法办案”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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