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判决前向外界(包括新闻媒体)散发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前,这些信息未经法庭最终认定,往往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虚假的成分,有些甚至是故意编造的,这些信息一经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之后,就会在普通的社会民众之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从而会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产生很大的舆论压力,因此,如果公安司法人员或者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结之前向外散布这些虚假的信息,法院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追究相关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五)法院可直接对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作出禁止或限制报道的命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事前禁止”是对言论自由最严重的损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自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特案公布以后,“一般认为法庭无权禁止媒体报道有关案件的情况,而法庭也没有再试图这样做。”[12](P88)虽然,美国联邦法院不允许任何州法院颁布禁止媒体审前报道的命令,但是美国的司法部、司法协会以及一些州的法律组织认为以下的报道可能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希望媒体在报道下述案情时应该有所收敛:有关被告供词的报道、有关被告测谎实验的结果报道,有关被告拒绝作测谎检查的报道,有关案件人员前科的报道,有关案件人员人品的缺陷、生活作风等问题的报道,有关案件官员推测的报道。[14](P190-191)显然,美国司法部、司法组织等希望媒体在报道一些案情时应该有所收敛,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的新闻法制尚不健全,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也令人堪忧,因此,不必照搬美国的立法例,在今后颁布的《新闻法》中可作如下规定: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应该允许法院发出限制或禁止媒体报道某些新闻的命令。当然,由法院对辖区内的新闻媒体发布禁止或限制报道的命令只是一种极端的方式,只有在采取其他的事后补救措施都难以消除审前报道的负面影响之时才能采用。
(六)如果以上各种方法仍不能消除新闻媒体对合议庭成员的影响,法院可以决定对他们实行封闭隔离,直到案件审结为止。在美国,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决定隔离陪审员。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得翻阅、观看、收听有关该案的报道。陪审员虽然可以看书报期刊,听广播、音乐,或看电视、电影,但所有的内容必须经法庭审查后才能接触。与外界所通电话,也必须受到看护员的监听。将陪审员隔离是为了避免陪审员听到别人讨论该案而受影响。隔离后,陪审员就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他们关于案件的信息就完全来自法庭。当然隔离陪审员的花费很大,将十几个人关在旅馆里,管吃管住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被称为美国的“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十二名陪审员和十几名候补陪审员就被封闭隔离达半年之久,直到案件审结之后才与外界接触。笔者认为,对一些影响很大、可能会被媒体进行大肆炒作的案件,从而影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的,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适当借鉴美国封闭隔离的做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正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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