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新闻监督司法的制度设置

  总之,记者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对法院审判活动的误解,是造成新闻监督妨碍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新闻舆论机构中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充当类似与美国“法院之友”的角色,通过正当途径与司法机关联系交涉,既可以在全面掌握案情的情况下对审判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也可以将社会公众的舆论适度地反映到判决中来,以免法院的审判活动完全脱离民意的监督。同时,这些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应该对即将刊发的一些文章进行事前审查,对其中有可能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必须禁止其流向社会或者对其进行修改,以防患于未然。
  二、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
  新闻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适度的舆论压力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我国的现阶段,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强化新闻舆论的监督尤有必要。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意识到,新闻监督是一口“双刃剑”,如果媒体监督不当,就有可能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从而造成司法不公。因此,笔者认为,新闻监督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须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保持合理的界限。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
  媒体在报道案件主要因素时,也要报道次要因素,特别是相反的意见。当然,不能要求新闻媒体报道的所有案件都完全真实,特别是新闻机构在对广大的党员干部涉嫌犯罪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时候,应该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因为,新闻媒体在西方国家之所以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制衡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在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的这种职能也不例外,对此,笔者援引斯大林在论及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一段话:“所以我认为,即使批评只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的真理,那末这样的批评也应该欢迎,应该仔细倾听,并领会其健全的核心。再说一遍,要不然你们就会堵住成千成百忠于苏维埃事业的人们的嘴巴。”[5]当然,虽然新闻媒体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如实报道,但媒体在报道案情时必须遵行一定的规律。例如,对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一般不应报道或者不应报道案情细节,以免将本不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变相公之于众了;在立案、侦查和起诉阶段,对司法机关尚未认定的证据材料,媒体不得向社会公开,以免妨碍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等等。
  (二)评论是新闻报道的点睛之笔,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之时,也可以适当地发表评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