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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监督司法的制度设置

  (七)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媒体的审前报道造成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结果,那么,即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变更。在美国,为了弥补审前报道所造成的误判,如果确有迹象表明被告人没有获得公正的审判,上级法院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可以宣布重新审理此案。当然,这种补救措施费用高昂,因为所有已进行的程序都必须推翻重来,故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少见的。对此,美国的上诉法院曾经作出了这样一个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判决:如果陪审团成员在审前已经阅读过案件的新闻报道只能构成上诉法院考虑的一个方面,最主要的还是要审查这种情况可能引起的偏见的程度。如果程度甚微,则它便不能构成对初审判决改判的理由。[14]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也曾经指出,公正的陪审员可以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某种印象或观点,只要这些观点在法庭出具证据时可以改变即可。[15]笔者认为,美国的联邦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判例,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美国明确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将原审判决完全推倒重来,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进行追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事二罚了。但是,在我国,由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生效判决的再审程序,故司法实践中对确有证据证明媒体的审前报道可能对被告人造成了不利判决结果的,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注释】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美]巴顿·卡特.大众传媒法概要.黄列,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人民司法,2000,(8). 
  雪莲.析“记者比法官管用”.光明日报,1998-9-16.  
  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国立台湾大学藏书(七二).  
  郭道晖.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法律科学,1999,(1).  
  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1).  
  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法学研究,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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