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案件在审结之前新闻媒介不能发表评论意见[6];2000年11-12月,关于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是否可以发表评论,对一些法官、律师和记者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反对新闻媒体发表评论意见的人数占答问者总数的74.4%。[7]但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媒体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适当地发表评论的权利,其理由是:
首先,允许新闻媒体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案件发表评论,已为一些国际区域性条约所认可,我们在实践中理应借鉴这些做法。鉴于审判独立与新闻监督之间的冲突很难平衡,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在其制定的文件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价值取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4年1月18-20日在西班牙马德里制定的《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马德里原则》),[8](P444-448)此次会议由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及其“法官独立中心”和西班牙UNICEF委员会主办,与会者主要是来自各国的40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马德里原则》第1条、第3条分别规定:“…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特别限制。”当然,《马德里原则》只是一个区际性条约,缔约国包括德国、法国、西班牙等22个国家。中国既没有参与制定也没有事后加入,因此,从国际条约法的角度来看,不能成为我国的国内法渊源。但是笔者认为,该条约对我国今后制定新闻方面的立法无疑具有可资借鉴之处。换言之,允许新闻媒体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案件发表评论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是相一致的。
其次,笔者认为,从目前中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司法腐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适度的新闻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司法公正“归根到底需要公开性,尤其是新闻和议会的监督。”[9](P125)但是,长期以来,新闻自由、新闻监督这项广大人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行使,特别是新闻舆论对“专政”机关的监督。司法腐败到如此令人堪忧的境地,新闻舆论的监督不力是重要因素。虽然近年来新闻自由在逐渐解禁,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新闻开放程度同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理应通过法治赋予新闻媒体较大的权利,为新闻监督司法提供更加宽松的外在环境。当然,笔者赞成新闻媒体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发表评论的权利,并不是说新闻监督可以不尊重法院的审判权。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在对案情发表评论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在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对案情发表评论主要限于程序违法或者司法人员的办案作风上,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则不得发表任何评论。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问题,媒体在报道案情时对此可以随意发表评论;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何种刑罚不得妄作论断,以免侵犯法院统一的裁判权。2.如果发现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为时,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无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媒体都应该立即予以公开报道并同时发表评论,通过舆论造势促使有关组织追究枉法裁判者的刑事责任,以此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3.由于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未尽人意,如果一些党政领导利用特权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时,新闻媒体应该立即公开报道,并发表评论,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和义愤,为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抵制法外势力的干扰提供舆论支持,使其得以顶住压力公正办案;同时,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评论也可以使这些试图干涉司法独立的权力要人望而却步,从而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此,笔者援引美国杰出的民主斗士托马斯·杰弗逊的一段话:“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办法,就是通过公共报刊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到全体人民群众之中。”[10](P30)4.通常情况下,评论应该由新闻机构中配备的专门法律人员主笔或者参与,且不能是明显的诱导式或倾向性的,以免误导广大读者,同时,发表的评论应附加“本评论纯属个人意见”或“本评论不代表报刊的意见”等字样。5.在任何情形下,新闻媒体在报道案情、发表评论时应该“把负责的批评与纯属辱骂的文字区别开来”[11](P328),不得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进行人身侮辱或者人身攻击,否则,媒体的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学者收集了从1994年至2000年发生的14起法院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这些案件全部以新闻媒体败诉(包括判决媒体赔偿或媒体道歉达成和解)结案[7]。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诉讼结果,大都是因为媒体在发表评论时有侮辱或诽谤法官的词句如有的报道中指责法官是“贪赃枉法的人们”、法官“助长杀人者的威风”、法官帮他人“喋国企之血”等字眼。总之,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发表评论之时,任何对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可能造成侮辱的评论都应该绝对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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