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博弈必须是重复的,或者说,交易关系必须有足够高的概率持续下去。如果交易只进行一次,人们没有来自得自未来之交易中的收益的制约,他放弃当前的收益就不值得,也就没有必要讲信用(正义)。
②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耐心。一个人越有耐心,越关心未来,就越有积极性去讲信用和正义。一个只重眼前利益的人是不会考虑未来的声誉和信用的。
③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能及时被观察到并高效率的传递有关其机会主义行为的信息。
④当事人或第三方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当事的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
法律判决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会通过改变社会信用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而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社会信用的形成、演化和起作用。
1、法律判决会改变人们行为的预期成本和收益,激励当事人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从而影响社会信用(正义)。表2是一个简单的博弈论模型。当事人A是处于困境中亟需他人救助之人(如彭宇案中的徐姓老太),当事人B是路人(如彭宇案中的彭宇),B有两个选择,施救和不施救。A则在被救后选择是感恩还是倒打一耙对B进行诬陷。①如果法律是公正的,社会规范是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而且如果当事人B不见义勇为,他将受到社会规范的谴责,且他能预期到即使他在事后遭到当事人A的反告,他亦能胜诉;如果当事人A在接受救援后反告一把会受到来自法律正义对他的惩罚,他们的收益函数如表1中的数字所示[8]
表1:当法官公正判决、各当事人能预期到法官具有完全的公正时的支付:
01.jpg表1
在这种情况下,B的占优策略是选择施救――见义勇为,A的最优选择是感恩。从而社会达到一个最优的、和谐的状态,A得救并内心感恩,B能享受见义勇为带来的愉悦,法院也没有来自当事人的诉讼可处理,能节约诉讼成本和执行成本,社会的其他民众也能受到见义勇为的激励。
②如果法官完全不公正,颠倒黑白,当事人能预期到法官的这种判决结果且社会处于伦理失常、信用沦丧时,他们的支付表2所示:
表2:法官完全不公正,当事人能预期到法官的判决,社会处于信用沦丧时的支付[9]:
02.jpg表2
在这种情况下,A的优势策略为反告,B的占优策略为袖手旁观!
在法官拥有完全信息、完全公正和当事人拥有完美证据并能被法官验证到时,B的最优选择是见义勇为,A的最优选择是感恩。当信息不完全,当事人的证据完全不能被法官验证而法官本人喜欢颠倒黑白时,B的最优选择是冷漠到底,A则是无赖到底。以上的两种情况都是极端的,现实的情况介于两者之间,即信息是不完全的、法律是不完备的、当事人的证据是不完全可验证的,此时法官的自由心证原则的使用就成了案件胜负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如果法官谨慎、公正、正确的采用自由心证原则,使见义勇为者获胜的可能性较大,使他的期望所得能大于即使遭反告时的损失,他亦会选择见义勇为;而被救者此时反告的获胜可能性较小,其反告的期望所得会低于感恩的期望所得,因而被救者会选择感恩而不是做无赖。但如果法官昏庸、混蛋,滥用自由心证,导致案件的判决有利于诬告者,那么见义勇为者将好人受恶报,他的最选选择就是不施救或不讲社会正义和信用。因而,法官判决时的公正性之概率,会改变当事人的预期收益和成本,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选择,并进而影响社会信用和正义。法官只有公正、慎重地使用自由心证,使判决结果能体现社会正义,那么社会正义才能得到有力的支撑,才能真正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