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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心证和法律判决对社会规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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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南方日报:《司法判决应当依据什么常理?》。潇湘晨报:《公众表达:法官的“情理”和“常理”很可怕》。北京青年报:《彭宇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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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赞恩. 法律简史 . 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5. 191.

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61-63

当B救A,如A得救援并心存感恩其所得为100,B得到A的感谢和社会的赞扬加上自豪其所得为100;如A得救后反而恶人先告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由于法律判决的公正和来自社会规范的谴责,他/她肯定会败诉,此时其所得为-100,B虽然胜诉,但由于被A告,心中不会愉悦,所得会降低,为80。当B选择不施以援手时,A不得救,如其还心存感恩(这种情况基本没有),A的所得为-200,B为0(因为他会受到社会谴责和自己内心的不安);如A(或A的家人等)选择对B的不施救行为进行控告,A会胜诉,其所得为-150,较之上面的-200为高,是因为A能得到来自B的赔偿或因B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谴责而感到心里舒坦,B的所得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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