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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心证和法律判决对社会规范的影响

   ④ 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调查与认定,必须由法官亲自进行,只有以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判后采取的证据,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法官直接接触证据,聆听当事人之间的质证、认证和证人当庭的陈述,能够避免因为信息的中转而带来的错误的信息,从而使与案件有关的、包含于证据之内的信息,直接而正确地传达到裁判者的头脑之中,为正确的心证打下基础。原则上,直接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必须到庭参加审理活动;二是参加审理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调查,认真听取法庭辩论,直接接触证据;三是判决由直接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作出,并以庭审中接触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些方面都制约了法官自由心证的随意性和任意性,有助于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
   3.来自法官系统内部的竞争和社会规范的制约:
   ①来自法官系统内部的竞争。一般来说,一个地区存在多家法院,如果某家法院在使用自由心证进行判决时不能做到慎重、公平、公正,出现了令当事人和社会极为不满的低水平甚至是严重错误的判决,其声誉会受到严重影响,在存在竞争性的法院时(尤其是西方国家,法院之间的竞争性很强),那么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法院时就会选择别的法院,而不是那些曾低水平使用自由心证的法院。这无疑会影响法院的整体收益。而在个法院内部,各法官之间也存在竞争,那些能秉公执法、能合理、正确的使用自由心证原则的法官一方面会得到法院授予的更多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会得到诉讼当事双方的更高的认同,从而享有更高的声誉和收入,而那些水平低下、道德败坏、任意使用自由心证的法官自然就会在这种竞争中淘汰。因而竞争的压力使得法官们在自由心证原则的使用上会尽量做到谨慎、公平、公正。
   ②来自社会规范的制约。社会规范是人们才长期的博弈中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具有协调预期、提供激励、传递信号的功能。[5]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与社会规范要求的相左,必然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对方面的惩罚,如其声誉受损、得不到他人的信任和认同、人们不愿与之合作、遭受人们的冷遇、讥讽甚至驱逐等等,从而加大败德者的行动成本和社会交往成本。社会规范的作用在具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更显突出,一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在西方是由陪审团表决的,如果陪审团认为某种行为违反了社会价值,它就会制约法官做出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左的判决[6]。社会规范在制约法官谨慎、公平、公正地使用自由心证亦起着重要作用,如果一个法官做出了让社会规范不认同的判决,必然会受到来自社会的质疑和批判,增加其心里负担、降低其声誉、增加其行动成本、减少其继续当法官受理同类案件的可能性,进而降低其竞争力和阻碍其升迁,故他只能尽可能公正、公平的使用自由心证原则。
  五、法官判决对社会信用(正义)的影响
   社会信用(正义)是人与人之间重复博弈的产物,只有当人们讲信用和讲正义时的期望所得大于不讲信用(正义)的期望所得或讲信用(正义)的成本低于不讲信用的成本时人们才有激励去守信用、讲正义。其中起作用的核心机制是当事人为了获得长期利益,而愿意抵挡或放弃欺骗、偷盗、做伪证、滥用权力等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一次性眼前好处的诱惑。社会信用(正义)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可概括为以下四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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