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证据契约对自由心证的限制。所谓证据契约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就事实确定所达成的合意。证据契约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构成对自由心证主义的一定限制。证据契约主要有以下几种:a.自白契约,它是当事人对特定事实达成相互之间不进行争执的约定。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由于实行辩论主义原则,所以,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某些事项作出自白。不过,当事人的权利自白原则上对法院无拘束力。b.证据限制契约,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就某一事实的证明只能使用书证而不允许使用其他证据的合意。在辩论主义原则下,由于诉讼法承认当事人有提出证据和撤回证据声明的自由,故可以利用证据限制契约来限制自由心证的证据资料的范围而左右审判结果。c.仲裁鉴定契约,它是当事人之间就事故的原因达成委托有关专家进行鉴定的合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对法官的自由心证的公正性也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2.自由心证的保障体系
为了保障法官合理、正确地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必须受自由心证原则内在规律的制约。这一内在的制约规律表现在开示判决理由、审理的公开主义、辩论主义、直接原则等几个方面。
① 开示判决理由。在法律上,为了约束法官合理运用自由心证,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必须于判决书中进行证据说明,并开示事实认定的理由。这就是说,形成判决的“事实和争点”及“判决理由”是判决书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对前者来说,它构成法官作出裁判的基础,法官从辩论中的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出发,对事实进行判断,并且必须将这一判断过程记载于判决书。对后者来说,要求法官必须记载对纷争事实是依据什么证据认定的,又是如何认定的。这就如彭宇案中的判决理由的开示一样,有助于当事人和社会对法官利用自由心证合理性、有效性及判决的公平、公正性的理解和监督,从而有助于法官谨慎、合理的利用自由心证。
②公开主义。诉讼审理的公开主义是为了防止法官在事实认定时作出恣意的判断,以确保通过当事人证明权利的实现而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审判程序的公开是诉讼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也是公众对司法保持信任的保障,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毫无意义。在法庭上调查证据时,同样要求证据公开,作为裁判根据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应当充分在法庭上展示,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陈述或宣读,并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
③ 辩论主义。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法官仅仅认定事实,而事实问题和范围则完全受当事人所提出内容的约束。辩论主义的作用是将在指定的日期以通过口头辩论和证据调查所得到的结果作为裁判的基础,通过这些基础性资料作用于法官的心理,使法官形成心证。在辩论原则的主导下,强化法庭审理中的辩论,让当事人双方直接将主张及其证据全部公开于法庭。同时要求法院必须摒弃先入为主的判断心理,必须在认真地听取当事人口头辩论的基础上,结合调查进行综合证据判断,从而形成合理的内心确信。辩论主义要求法院必须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只有当事人主张并提出的事实法官才能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作为法院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可以改变当事人的主张。二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官必须作为裁判的基础。当事人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为自白事实,当事人的自白对法院有约束力,法官必须此基础上认定事实。三是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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