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相互对应契合的不公平工具或装置构成一个整体公平的制度平台,这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离”架构的权利中心平台(在这个广延的宪政平台上,什么下位法都可以与之平行接轨),公民平等、无偿共同享有广泛的权利,对于自由放任学说的倡导者来说,多种权利保护公民个人不受国家侵犯,因之而带来的益处远远超过低经济效率的代价。相应地权利可被看作对一切都以金钱买卖的无所不在的市场势力的防范和抵制。应当说,我们的根本法从根本上仍旧贯穿着公民义务本位的宗旨,使得公民个体和底层群体的权利诉求成本理论上可能无限地增高,由此,昭示着“社会道德底线”可能受到了缺失公平,仅存金钱和权力自由联姻的冲击。毫无疑问,这又复次的为“需要国家干预说”[13]和“国家权力说”提供了展示正义之师的契机,在理想平等均富的元制度设计与改革实践的支流南辕北辙的试错过程中,否定之否定原理依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就现实的制度环境而言,在国有经济与资源独占和制度资源绝优没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况下,非均衡经济收获的财富,当然同样应该因这种非平等对待的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手段、方法等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支付或补偿元制度实践权益不平等分配所形成的悬殊差额。
在实现税收法律公平与效率的两大目标问题上,每个税种皆因性质不同而各有所侧重。增值税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同时,更偏重效率的本质特性有利于保持经济高速发展和创造积累财富;而所得税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打上了“公平”的烙印,可以说所得税之“公平” 所在的鲜明个性和价值,就在于通过回应非均衡经济而最终使社会达到和谐。亦如北野弘久之意,如果按
宪法理论理解能量负担的含义,税收应该尽可能朝人税化方向发展,尽量考虑纳税者各种人的因素。其所主张的最低生活费不课税、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既关注课税财产量的税负能力,更关注其质的税负能力;实行课税与物价指数联动;健全针对人的各项扣除等,只有在所得税法中才能有条件实现[15]。回应金字塔结构式的本土基本制度,税法调节贫富悬殊的制度框架应分成三个层面:一是确保所得税法直接惠及低收入群体维持低保生活水平;二是维护和保持中等收入群体生活水平有一定的上升空间;三是除对高消费、高收入所得和遗产继承等征重税外,保证财富充裕群体有较大的投资空间和自由也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非均衡经济发展拥有的制度环境,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此消彼长地机械地发生作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的内生性指引着社会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的制度修正,而公平的外生性则决定了税法调节功能矫正不平等制度环境所应回应的税负差异以求得和谐社会的相对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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