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想象,在一个生存状态完全市场化且环境恶劣的社会,一个生命体要延续生存,就必须要有自利的本性和过人的本领,这无异于唤醒自生自灭的丛林法则内在的弱肉强食、坑蒙拐骗那种最原始、野蛮、残暴的人性本能。这也说明经济人的利己行为只有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市场规则长期匡扶下,才可能同时有利于社会,所以推行民众生存状态市场化的前提,必须在税收介入财富第一次分配之前确保起点和机会的公平,而不是起点原本就是一个倾斜的台阶,一部分人连用以自保的权利都不能获得善待和公正享有,即使能凭借体能挣得收益,但地位的不平等也将使之沦为乞求与长期讨债的“债主”,甚至无奈地丧失收益,而另一部分人则既可以享受出自于纳税人的俸禄,又能在不伤筋骨,不费智能的环境里尽享税赋漏出的愉悦。当然,更不是税赋的泛公平化让基本面的低收入群体与富者等量齐观而使不公平和贫瘠的最底层群体雪上加霜。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蕴涵的对富者多纳税的意愿并不必然就是皈依量能征税原则,因为在资源富积和缺乏竞争的领域,致富的能力常常要受到公平的拷问,与量能征税原则的能本主义是大相径庭的,甚至可以说这种普遍有瑕疵的致富能力的存在,不仅阻碍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的建立,而且使得征税的量能原则鱼龙混杂,良莠难辨,同时可能时常还打压和排斥了能本主义的介入,那些资源富积的垄断行业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即是如此,所以,从公平税赋的层面上讲,由于应税收入不仅非完全公平竞争所得,而且应税所得的大量漏出(贪污、行贿受贿、偷窃等)使应纳税额和国家税收收入缩水,而国家及政府职能成本的增大所要求的财政来源的增加将必然扩大税收收入和加强税收征管,在不考量资源分配不公和机会不均等的非均衡经济情势下,以泛公平的税法原则扩大税基将是极大的错误。它极有可能导致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不大,而纳税人数量的创面却很大。既然基本制度层面仍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和机会不均等的格局,那么与之对应的必然是实质性公平来弥合前提的不公平。
如果国家所有和政府主导不仅仅是从税收收入满足国家绝大部分财政支出,而且在国家所有和政府主导的同时,又并行不悖地积极参与市场交易,那么这种非均衡经济状态将失去让市场趋向或保持均衡的动力。即使市场本身具有强烈的回归均衡经济的内在要求,但在市场与政府的搏弈中,“看得见的手”的能动性较之于“看不见的手”自发性,有形的手总是可以起到立杆见影的绩效,由此国家不可或缺的税收收入和政府统辖的资产权利的营利性收入,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并通过公共主流渠道惠及整体社会之外,现行体制的漏洞仍将使旧体制庇荫下的特殊群体直接或间接受益,其漏出效应不仅导致非税的贫富差距拉大,而且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并不应该在税法调节收入分配上践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应该将税赋的实质性公平置于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调节环节,以此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建设的效率只能产生于竞争环境,而财富分配则必须反哺初始资源分配不公和机会不均等基本制度层面留下的亏欠。
(二)“切分蛋糕”法则嵌入税法功能的机理与运用
1、“切分蛋糕”法则嵌入税法功能之必要性
在超越平均主义,必须快速发展经济的战略指导下,这既为一部分人快速完成资本原始积累铺设了政策和法制之路,也为时过境迁重修包括税法在内的制度功能预设了伏笔,成为当下调整贫富两极分化而顺理成章的理据。尽管如此,人们并不能面对物质资源占有的垄断行业轻易巨富和对制度创设权力优势的形形色色的收费制度的便捷敛财熟视无睹。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最新公布的10类高收入行业和9类高收入人群[10]表明,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的发展,得益于非均衡的资源占有和权力结构安排的背景,社会财富的原初分配自然倾向这些行业和人群,在这些分配中,既有直接的经济分配、资源分配,也有权力寻租的间接分配,由此形成的两极分化趋势,非但不能通过简单的方式救济贫困人群,而且税收制度调节功能惠及低收入人群的有效性亦是有限的,这些弱势群体将受着基本制度理想化的理论设计而实际初始的资源占有和权利分配不平等的双重的交替挤压而越发容易丧失生存的空间。倘若不实行“切分蛋糕”(即一方占有了切分蛋糕的先机,而另一方则须有先选蛋糕的资格)的程序与实体性公平相结合的原则,那么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税法机理的构建将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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