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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税法机理——论非均衡经济制度下税法的公平与效率

  诺曼•尼科尔森(1988)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最关键的问题是支撑力和效率,而影响支撑力和效率不足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制度[11]。且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必然走向社会公正的制度化形态,比如,现代国家的宪法就是这个国家所认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亦即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制度化形态。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2]温家宝总理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亦强调:“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样,一个缺乏基本制度支撑的社会是一个不可预期的社会,而缺乏社会公正依据的制度环境和规则安排必定会造成一个畸形化的社会。在此必须强调,社会公正的神圣,就在于它不得受到任何借口的破坏。这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而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对公民平等权利以及由此形成的公正社会秩序的守护,而不得以权宜性的借口对其加以损害,包括以效率为名义的损害,否则,即使在一个拥有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制度环境里,不仅效率是缺乏竞争没有精算的粗放式经营的结果,也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和低效率”付出稀缺资源高昂代价的一大堆垄断数据,而且丧失了社会公正的支撑力和权利平等的制度环境也自然免不了经济效益从盘剥、掠夺和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中获得。
  2、“切分蛋糕”法则嵌入税法功能之机理与运用
  就效率与公平于解构贫富两极分化的成因而言,这两者并非是非此即彼或此消彼长的对立的逻辑选择关系,也不是包含或包含于的关系。我认为,这两者应只是相关关系:对公平而言,效率是直接的相关关系,因为,最公平的市场交易制度,就是一个没有巧取豪夺、没有欺诈背信、没有权钱交易、没有垄断牟利的完美的市场经济制度,而完美市场经济制度能达到经济产出的帕累托最优,也就是最有效率,然而,公平的社会外在性注定了自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力所不及的宿命,所以,公平的程度可以影响效率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的精度,却不能动摇市场经济追求效率以及效率是财富的源泉,是经济内生的要求和动力的本质;而对效率而言,公平则是间接的相关关系,因为,效率本身源自于对资源稀缺性的客观反映和对收益最大化的激进追求,而不论具备公平秩序与否,它都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公平对效率是会产生依赖性影响的,尤其是在产权制度僵化和价格反映不灵敏时更是如此,由此,效率既意味着从既定的投入中主动获得最大的产出,又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公平度影响着。换言之,在制度性的公平问题上,效率可能有时扮演着机会主义的角色,而不是全部和必然的。籍此对效率与公平的经济和逻辑分析,来考量完善税收法制在调节财富分配功能方面的作用,可以认为“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内在的序位排列,是非计划经济所不能遏阻的经济扩张和霸权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保持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那种一概以必须牺牲效率为前提来提升公平地位,甚至直接与贫富两极分化挂钩的观点,似有盲人摸象之嫌。
  应当说,虽然公民个人从政府支出中所受到的福利多少很难测量,实际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种制度所体现的受益原则为民谋利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层面上确实是不容置疑的。而对所得征税则是从纳税能力原则上体现赋税公平并且兼顾效率。不过对纳税能力原则如何评判,理论上存在客观和主观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即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为衡量其纳税能力的标准,主观标准则是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作为进一步测定其纳税能力的标准。而牺牲程度的衡量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额为基准。若所有纳税人感受的牺牲程度相等,则税负公平;相反,则不公平。然而,由于“感受”总是受信仰、道德、法治(或法制)环境和一定的物质条件制约的,如果社会层面非均衡结构下只剩金钱可寻或必寻,那么纳税人义务的自豪和荣誉感将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则是贪得无厌充斥着的荒芜和空虚的精神世界,所以,构建和谐社会不可不扩延和修正各阶层纳税人权利领域和空间。倘若社会强弱势群体势差在短期内不可能趋于平衡,抑或仍期许继续保持这种非均衡制度结构,以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那么“需要国家干预”[13]则不失为税法调节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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