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秉承中华优秀法文化之合理内核,在扫除同罪异罚诟病的同时,悉心培植程序正义之理念。古代法作为一种深层次的文化底蕴,依旧在国人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透过法制以及国家整体之运行还能捕捉其仿佛。其为法治革新提供的优势在于,人们易于接受和继承其中契合今日社会需要的法文化内核:即如法尚公平之理念,“志存公道,人所有犯,一一于法”[28]、法者,“不可私而失信”[29]等诸多极富思辩内涵的先哲思想有助于人们崇尚公正、严格法纪,彻底杜绝、扫除同罪异罚的现象。与此同时,还应吸纳国外法治的积极成果,及时修正传统社会盛行的合目的性之“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法思维,警惕社会所残留的以“实体公正”为借口,为专制主义行为模式辩护的谬论。惟有正确认识并重视程序正义在维护法律稳定和促进制度健康运行方面的强大作用,才能更好反映人民大众的权利要求,切实保障人权,有效构建现代化、法治化的和谐社会。
四、结语
一国法律制度从来便是一个有条不紊的历史结构,其发展系由承继性和革新性并举的基因所客观决定。重典治国作为兴于旨在针砭时弊的国家管理手段,在专制社会特定的权力生存环境中未能有效达到治理目标的事实,为今人实施法治工程提供了历史养料。在认清辨明重典给传统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的同时,不应妄自断言仅是法典之严苛性造成了社会动荡,阻碍了社会进步的步伐。反之,应当透过制度体表剥离并透析导致重典失效的权力结构、社会文化氛围、法文化为背景等要素群体,反思而进取,才能最终祛除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的阻力,避免再现“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30]之悲剧。
【注释】《国语•鲁语上》。
《商君书•画策》。
《商君书•赏刑》。
《尚书•吕刑》。
《周礼•大司寇》。
《商君书•勒令》。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比较法研究》,1998(3)。
《尚书•吕刑》。
《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
《清史稿•
刑法志》。
《商君书•靳令》。
可参见欧阳竹筠、杨方泉:“‘治乱重典论’的历史与现状”.《江汉论坛》,2004(4)。
《资治通鉴》卷一九二。
《长编》卷280,熙宁十年二月乙未。
王称:《东都事略》卷92。
《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
《明史•
刑法志》。
有关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制度发展具有的封闭性结构特点,可参看拙文《论中国封闭性法制传统》。
《明史•职官志》。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第133页,2005。
《左传•桓公二年》。
《清朝通志》卷七十八,《
刑法略》。
上述可见《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二。
薛瑄:《要语》。
《史记•李斯列传》。
《史记•秦始皇本纪》。
[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2-92页。
《贞观政要•公平》。
(《资治通鉴•唐纪十二》。
]《韩非子•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