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制度运行的一大特色即在于恭行天理,法制结构中含混有伦理道德的重彩,难在其中建造模型以完成精准的量化。但大体的,若可暂时忽略基于东方人性论因素的困局,对于重典治世评价效果实则也可用简单代数的方式作一描绘。这里暂定重典发挥的治世效用为V,决定此量大小的因素有:相应的执行重典之官僚机构所发挥的执行力E,对运行过程执掌风纪、实施监察的组织发挥的监察力S,决定重典推行稳定性的下位权力间相互制约效力Cb,以及对运行中为修正同罪异罚等抵销重典功效的事件所耗费的公平力支出F。由于以皇权为尊的下位权力中,制度行使力均与监察力的大小构成制衡或反方向关系,由此将二者放在一起比照才能得出较为公允的行政效果数值,与由上,则可以有:
V=E/S+Cb-F…………………………………(3.2.1)
其中,由于法自君出,对公式里所有变量又可以逐渐推导出各自有关君权的函数关系。换言之,一个数值较高的V之取得,应建立在有关统治权在特定历史时期能否受到相对“抑制”,统治者有目的的操控和利用自下而上监督之效果的统计学关系上。则设统治权设为R,将上式中所有变量统一作出关于R的函数模式修正后可以简化的到:
V=P/F(R)…………………………………(3.2.2)
其中,P为统治权颁行举措的加权平均强度,即反映国策轻重的最直观指标,F(R)即(3.2.1)式中决定V值多方变量的简化。统治者的权力处于变动状态,致使F(R)发生联动,设想F(R)趋于巨值时,即意味着统治权绝对不受限,而由于强度P由E、S、Cb及F加权平均值决定,最终还须R值来决定,则可知P恒小于R,若设想单纯加强P的数值来换取V值得提高,不免是要失败的,因为这意味着F(R)已衍化为更大的数值。可见,传统社会中法度的运行和评价体系中,轻重之分只在表面给人们造成假象,重典所存并不能独立的说明其治世的效果,大可不必深恶痛绝,欲除之而后快。事实上,当今法治社会中,所存的盛世不忌重典的例子颇丰,有些国家行重典之个案还取得了人所瞩目的成效,足见V值最终的决定权在P的甚微,F(R)却控制着全局成败,由此可汲取开明专制时代重典尚且失灵之经验,作为建构现代法治社会的适度借鉴。
其一,进化观念,科学立法,慎重法度,稳定权威。传统社会礼法合一,道德与法制界限模糊,而基于“以刑去刑”的宏伟构想,在如何运用社会规范工具对病态的社会进行重塑时不免产生迷茫,陷入困境。法治社会之构建,应当摒除“去刑”的立法、执法观念,有效界分法与德之疆界之时,也应认识并树立:违法行为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犯罪亦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27]。同时,也应着眼于时代的发展,总结国内外先进法律经验,促进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更新。立法时合理控制法律制度规范的力度和在实施中对社会资源的调配,尽可能科学合理的减少非必要社会成本。一旦法律制定出来,便当严格施行,维护法之权威和稳定性,不因国家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的改变而改变。
其二,注重权力制衡,优化提升法治运行各环节的素质。法治国家权力源自人民授权,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权力自诞生起便必须接受内外部共同的监控。国家机器运转过程中,必须首先构建行之有效的制约权力的组织设置。传统社会权力高度集中化,君权之下,“用其左手监督右手”的做法凸显了监督手段的匮乏状态,以内部化模式为主的权力制衡永不能完满实现目的。构建法治社会,强化权力外部的监督方式、方法,增开全社会监督口径,保障对监督进行高效的反馈,系关乎权力行使与决策制定民主化改革之全局。同样的,这也需要依靠法治各方面环节素质的提升,应对行政、司法队伍及其绩效评定体系进行严格化、精英化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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