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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国论

  其次,适用重典是统治者认可的,永葆国家机器运转动力所必需赋加的“托宾税”。在传统社会这架巨型机器运转二千余年的过程中,官吏始终作为统治者实现统治效能,控制普通民众不可缺失的组成利器。官吏集团与最高统治者之间本质上存在的是一种特殊雇佣关系:因为高度集权社会中权力之行使,实际亦是建立在地方权力为中央权力直接控制,却也过分集中的情况下。故各级官僚机构在中央之下扮演的角色,即为雇员也为在局部受制的大领主,系一种具有人格化的工具[20]。故“国家之败,由官邪也”[21]是古人对官之于国重要性的认识,于是坚守不放“治国莫大于惩贪”、“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22]之圭臬。时时用重法剔除国家机器中不合理因素,整肃行政纪律,即如在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学家所言为齿轮良好运转而不时放入细沙般效果的课税雷同,治理官员腐败懈怠而致阶级矛盾过分扩大化,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
  再次,适用重典反映了传统社会“礼法合一”条件下泛道德化的“和谐”行为预期。两汉以降,法律道德化色彩逐步加强,隆礼重法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引礼入法,一方面为统治者鼓吹“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宣扬仁政和统治地位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善用礼中丰富的道德规范培育发达的家法族规,使社会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金字塔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维护统治所需耗费的成本,“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惟“以德化天下”,“明刑制以齐之”[23],国家可长久矣。应该说,决策者乃至国民均在一定程度上采纳并预设了人性向善的儒学基点,努力以道德化行为范式来改造既定的不合理因子,其中一方通过隆礼以导民向善,减少不必要的统治开支;另一方则企盼上为政以德、匡扶正义——权力义务极不对称两方群体在社会构建中共享着基于不同认识形成的“和谐”雏形表征之向往。但由于传统社会局限性,社会矛盾无法消解,人们注定长久面对大同理想和严酷现实之冲突。于是乎统治者每每“痛下决心”,对人性论稍作一修正,试图以灭除恶之人性的刚猛之法以恶治恶,树立权威,瓦解法制运行不畅的阻碍;国民也时常希冀青天在世,向给自己带来深重苦难的官僚腐败集团表达失望和愤慨情绪之时,事实上也早已偏离了人性善之预期,复燃原始复仇主义之观念,同时却也清楚意识到民众分散力量之孤立弱小,被迫对善治之论尚存遐想,有通过接受由上至下的重典洗礼来达到社会革新,重建“和谐”的心理准备和要求。
  作为传统社会法文化的标志之一,尚不能忽略法自君出、权尊于法的事实。重典之存,如果排除社会性因素而单独从研究决策者入手,时常可以发现重典适用的轨迹与君主自身对外部环境的应激及心理状态的描绘极其相符。正是统治者“口含天宪”,不受权力约束,决策之合法性历来没有适格的评价标准,而合理性则可在决策定立时由下而上反馈得以损益,但依旧无法摆脱深烙有统治者自身对历史、社会现状、皇族利益思考和抉择之泥淖,甚至表达了其对以往自身经历“辛酸”面的反思或抵触、逆反情绪,重典的抛出也不外如是。
  三、传统重典治国论之考量与借鉴
  (一)传统重典论弊症之考量
  重典在传统社会扮演着特殊但却常见的历史角色。一方面,客观的经济政治环境变革促使其出现,决定它具有常规公权力决策所未被赋予的革新力,引导社会结构局部较为深刻的修整;另一方面,重典所行共生的上至权力中心下至普通社会应激,甚至阶级集团有觉悟的反作用力往往导致出现事先无法预料的结果,引导统计数据大多将之锁定于为数甚微的正效用抑或长时期的负作用力。既然重典具有上文提及的合理之处,且推行之初确可发挥短暂的正收益,契合各阶级对“和谐“信仰追求之需要,然则行之愈久,收益锐减,似乎重典之效最终衍化将步极端重典主义之后尘。而终传统社会,各代重典未行之极端化为各朝每法度废弛,官僚机构及广大受控主体“虽令不从”时,无政府主义的起义、动乱,社会秩序严重退化、生产衰微,国家倾颓。这便实难推导出纯粹代数关系的公式来诠释国家法制之严苛程度与政治经济统治状态良好度量之间的关系,也难以说明,重典治国是否在决策和国家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将永为败者。事实上,重典正如传统社会其余治世工具,归于负效用有着相近或共通的诱因,只是重典之施用程度决定了其一旦发生偏移,角度的数量值域范围将更广于其他举措。
  其一,重典的推行缺乏稳定的制度载体,时常处于变动状态而缺乏承继性,是极易导致受动群体不予配合甚至逆反的重要原因,最终促使决策者自我瓦解重典。重典适用的生命周期有时与决策思路步调一致的统治者在位时间成正比且恒不大于该系列在位时间之和,甚至普遍短于单独一个统治者的在位时间,具有浓重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具体在制度层面,常常使用的物质载体是非国家大典的敕令、单行法规甚至御笔注释,而随着传统社会后期统治方式渐趋保守,律典本文与皇室祖训相关,是绝对不容更改的,由此决定诸多重典之立,大多未能正名为国人所共知的国朝大典。一旦国家易主,执政风格变化,所有重典便承担着时刻成为具文的高风险。面对如此易变的法律准则,重典面向的对象群体怎能甘心受其约束?由于统治集团与所有受统治的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着伴生的关系,民众反抗略微超出统治者可控制的范围,构成对制度良莠之反馈,历史已证明了存在着推动政府改变统治策略的诸多事例。为此,重典易变性衍化并加深典文可修改性、易废除性,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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