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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国论

  3) 其类型繁复,具有强烈的合君权目的性,决定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具不同的内涵,并伴有些许理想主义色彩。依据制定和运行重典的统治需要不同,区别出即如学者归纳的几种模式:极端重典主义、重重轻轻主义、相对弱化重典主义及其他特殊化重典主义[12]。极端重典主义以秦朝刑法为典型,以繁于秋荼而著名于史。重重轻轻主义以北宋中期颁行重法地法和 “盗贼重法”、明代相较汉唐法制的“重其重法、轻其轻法”的刑法特点为代表。相对弱化主义则以主张“约法省刑”为代表,刑罚中正,多出现于国家初创或社会经济遭受重大破坏,需要长久时期修养生息之时。至于特殊化的重典推行,不宜归纳为上述任何一列,多是统治者为达到某种目的、由个人好恶及注意力之转移而发生,诸如明太祖时期颁行《大诰》、重典治吏,便具有强烈的政治整肃目的。同时,统治者通过施用重典欲达到社会秩序长治久安,万世为君的目的在史上不乏个别,惩治奸党、屠戮权臣,往往渗透了许多道德衍生的理想主义情调,而大多却事与愿违,此留待后文详述。
  故而,由上可以简单描绘出有关传统社会重典的轮廓:即一种为实现统治目的服务,依据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理想化设置而架构的,以统治权治下所有社会群体、机构建筑为施用对象,运用刑事法律为主体并结合特殊化制度工具所形成的全社会严密、灵活而具备相当弹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重典治国理论之效用考察与合理性分析
  (一)重典论之效用考察
  本文给出的重典论之意义界定系以整个传统社会法制结构的发展承继为背景,就某个历史时代为考量目标,由于统治者对重典的理解正如上文中学者给出的诸多分类方式那般所异,其欲施用达成的目的也有不同,从而在后世对重典论的绩效考察过程中,需要略作抽样区别。
  从较为狭隘的范畴入手,中国传统社会传承的人治氛围里,历来将开明专制主义奉为经典兴国政策,重典适用也自是以较为低级化的工具姿态非独立性存在于此制度土壤之中。故而,欲对重典制度的绩效得出相较合理与理性的结论,必须首先区分出较为适合开明专制统治生长的政治经济条件。作为既成事实,今日对重典的分类方式便在社会形态的选取中比作相应参照系。亦由此,上述分类中较为明显的,如同有秦一代等典型的极端重刑主义在考量该理论效用时,予以参照似属不妥。
  其次,相对弱化重典主义以使国家修养生息为立足点,多为修复脆弱的自然经济而设立。统治者总结历史,普遍考虑到暴刑荼重致使民众反抗、社会动荡,给统治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后适度反省,能够识知“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13],此环境中,重典用为上层建筑,由其本身性质与较为脆弱的社会资源条件相左,决定了其不宜作为长久制度存在。于是乎当约法恤刑,弱化对广大民众适用的重典因素。此种政策多发于封建国家权力初创但保有较强的统治力,抑或公权力所能调配的社会资源数量尚处于上升趋势中的时期,经济政治制度本身还具有较强的生命力,通过法制变革易于释放被前不合理桎梏所封闭的发展动力。此种重典制度的推行,一方面使得民生得以稳定,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易导致在重典治理对象中,可能对官僚群体的监控力度松散不足而日益滋生并加速此群体的溃烂。在此也应说明的是,在传统社会中盛行的诸如“八议”、官当、请、减、赎、免等制度,并非统归于相对弱化主义,正如上文所提及,是重典制中较特殊的同罪异罚环节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对重典制度的较强“离心力”,但囿于皇权权威的维护始终未能游离,但确对重典所达之效用有抵销之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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