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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

  文章写到最后,笔者还想简单地讨论一下方法论问题。由于以往的很多法学研究欠缺实证研究的传统,欠缺丰富的可资利用的理论资源,特别是其他学科的理论资源,我们的很多法学论文,尤其是法理学论文,不很关心现实世界中的问题,而即使关心,也由于自己的“理论工具箱”里相关工具的缺乏,而“有心杀敌,无力回天”。因此,深入到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去,充分运用多学科的理论资源和交叉学科研究方法,我们或许会发现很多之前不可能发现的问题,而在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解释过程中,对我们身处其中的生活世界或许就有了一种更深入的理解。周其仁提倡的那种研究真实世界经济的三个要点——到引人入胜的真实世界发现问题,重点考察约束条件以及努力把认识一般化——其实也应该成为我们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三个要点,更是我们应该身体力行的一种方法论。[13](P1)而本文,就是运用实证数据和多学科进路分析和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一个恰当的起点,尽管并不必然是终点。
  
【注释】  艾佳慧(1970-),女,四川成都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理学博士生。
①Henry Plotkin ,Darwin Machines and the Nature of Knowledge,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93,p.228.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页。

②关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的论述,可以参见苏力:《关于抗辩制改革》,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景汉朝、卢子娟:《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关于司法改革运动,参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③在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这一学术领域,这一类的研究最多,在此就不用一一列举了。

④由于历时十年,因此有个别法官无法确认他们的去向,同时也可能存在着确认人的一些记忆上的错误,但是这些小误差不会影响我的基本分析。

⑤由于我们的样本案件是经济纠纷案件,因此判案法官应该归属于改革之前的经济庭,现在的民二庭。

⑥泸州中院比较特殊,由于我们去的时候正值泸州市全年最炎热的季节,一方面是天气炎热,另一方面是法院工作量不太大,因此泸州中院规定每年八月全院干警一律轮休半个月。由于还留守法院的法官并不太多,我们的调查问卷收回数量不太多也就在情理之中。泸州中院管辖的几个基层法院也是如此。

⑦其中以四川省高院尤为特殊,在参加调查的131个审判业务法官中,居然有56个法官(按比率是42.7%)直接从综合业务部门调动而来,而这却是一个以解决法律争议为主的上诉审法院!

⑧在这个效用函数里,tj表示法官每天用于审判的小时数,ti是他用于休闲的时间,I 是金钱收入,R 是声誉,O 代表了除法官投票本身以外的其他法官效用的来源,包括众望、威望以及避免司法判决被撤消等等。具体的对法官效用函数的分析,参见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163页。

⑨这里借用埃里克。波斯纳在《法律与社会规范》一书中运用的概念和观点,对“高贴现率”和“坏人”类型的解释和分析,以及信号传递理论的运用,参见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9页。

⑩我在实地调研的时候访谈过一个法官,曾经在原来的经济庭,现在的民二庭从事过长期的司法审判工作,有过六年的专利审判经验,现在被调任为立案庭庭长。当我问他为什么从审判业务庭调任现在的新岗位时,该法官回答这一方面是服从法院加强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学会协调平衡各种关系的需要,对法官个人是一种锻炼。但是他也抱怨现在的法院管理将行政事务官和审判事务官混杂在一起,不利于法官队伍的成长,自己其实也是迫不得已。

(11)柯克法官的故事,参见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63-65页。

(12)这种行政性管理的另一个例证是法院系统对法官的行政性考评制度,我手里就有一份由四川高院课题组制定的《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技术规范》,里面的指标林林总总,既包括立案正确率、上诉率、二审改判率(而被改判,在很多法院就被视为判了错案)、调解率等审判质量指标,还包括结案率、执结率、当庭裁判率等审判效率指标,不一而足。

(13)当然了,这种不出错或者少出错肯定要求法官要积极和上级法院法官搞好关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减少出错的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制度,而只要一旦有了官位的升迁,他们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没有了出错的可能。因为,他们可以就此不用办案了。

(14)但这里的“错案”少也许只是在整个法院系统内认定的“少”。由于有法院内部的审批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当事人有可能在法院系统内找不到他/她所希望的“说法”和正义,也因此更有可能寻求法院系统之外的救济,比如上访。所以,从整个国家制度的层面,“错案”也许并没有显现出来的那么少。

(15)正如贺卫方先生所指出的,案件请示制度其实“必然导致法院上下级的设置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如果上下级法院之间已经就案件的处理结果达成了一致,当事人通过上诉挑战原审法院判决的努力岂不是从一开始便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参见贺卫方:《司法的制度和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另外,我在2004年夏天和泸州中院的院长访谈时得知,当年轰动一时的“泸州二奶案”就是首先由纳溪县法院(现在的纳溪区法院)就此案件如何判决向泸州市中院请示,在得到了中院的答复后进行了相关判决。因此,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向泸州中院提起二审,就注定了最后败诉的结果。在这里,我们的“二审终审制”有意义吗?

(16)相关文献参见张维迎、柯容住:《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以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艾佳慧:《司法判决书中“双高”现象并存的一种社会学解释》,《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

(17)在我们调研的几个中院里,成都中院只要是审判长就给副处级待遇的这一规定还成了提高法官待遇,有效激励法官的先进管理经验加以推广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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