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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

  
  注:上表中三组百分比率分别是被调动的审判业务人员总数/审判业务人员总数,被调动的非审判业务人员总数/非审判人员总数,被调动的全体人员总数/全体人员总数的比率。另外,四川省高院的数据有点特殊,在统计过程中,从综合管理部门调换到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极少再被调换,因此笔者直接将此数据与在审判业务部门内部被调换的法官数据直接加总,得到四川高院被调动的审判业务人员总数。
  以上是法官流动的共时性数据的基本资料。
  三、法官为什么流动
  从上述的法官流动的历时性数据和共时性数据来看,中国法官的流动非常频繁,特别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性调动。这是一个通过实证调研得到的基本判断,也是一个中国法院系统内在的基本现实。但是,这一现象能成为一个问题吗?法官们又为什么要流动,或者法院为什么要让法官频繁流动呢?
  根据前面的数据,我们发现,目前“暂时”还在各业务庭工作的法官,有64.1%的比例有在各业务庭之间调换工作的经历或者干脆就是直接从综合管理部门调动进来的,⑦而目前“暂时”还在各综合管理部门(包括立案庭和执行局)工作的法官,也有将近六成的比例从审判业务部门调动而来。这是一个惊人的比例。但由于在十几年的长时段内最高法院注意到了却未采取任何行动解决这一问题以及其部门利益,我们可以推断中国最高法院可能压根就不觉得这是个问题,因为它所主导的司法改革虽然是朝着一种更独立的法院制度发展,但那只是一种相对于其他政治机构的司法独立,是一种通过司法改革扩展最高法院权力的策略,而未必是希望推动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审判独立,也未必要更强调专业的分工和司法知识的积累。
  因此,如果我的论证成立,“最高法院可能压根就没有觉得法院内部的法官流动是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严重问题,这里面牵涉到中国司法制度的定位和司法改革的潜在逻辑。由于问题重大,笔者在此先将之搁置,在本文的第五部分再对这个问题作更进一步的分析。
  本节将重点讨论法官们为什么要流动和法院为什么要让法官频繁流动的问题。
  法官为什么要流动?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要界定三个假定。第一个假定,法官也是人,也同样要受“趋利避害”的人性的制约,并且能够在各种现实的制约条件下进行各种“理性选择”;第二个假定,任何一个法院里的法官,其品行、资质、禀赋和偏好都各不相同;第三个假定,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社会纠纷的急剧增多为法官的流动提供了一个社会背景和各种可能性。这三个假定不仅构成了本文进一步分析的起点,并且足以解释在法官流动情况一览表(一)中所展示的各种法官流动。在这三个假定的支持下,笔者将论证法官之所以要流动或者愿意接受一种调动的安排,是为了:
  (一)追求更高的收入和回报
  中国法官的收入不高,这已经是一个常识。而更高的收入和回报,在其他激励因素不变的情形下,显然是一个理性人的不二选择,法官当然也不例外。还不止是收入水平不高的中国法官,就连收入颇为丰厚的美国联邦法官,收入也仍然构成了法官效用函数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波斯纳法官的研究,一个普通美国联邦法官的总效用受他的工作时间、休闲时间、收入、声誉和众望等因素影响,用一个效用函数来表示,就是
  U=U (tj,ti,I ,R ,O )⑧
  波斯纳的研究表明,在收入比较固定的情况下(美国联邦法官的收入足够高但又不是很高,且各级法院的法官收入相差不多),美国一个普通的联邦法官会综合运用减少自己的工作时间、避免司法判决被撤消、增加自己的声誉和威望以及利用闲暇时间授课和写书以提高自己的收入和总效用。运用波斯纳的研究思路,中国法官的效用函数是什么,他们又最大化些什么呢?一个初步的考察是中国的法官最关心他们的收入,和他们的美国同行相比,中国的法官地位不高,收入低微。但由于地位的提高不是短时间内能解决的,更不是一个两个法官所能左右的,因此,最现实的事情就是如何提高自己的收入。
  那么,法官如何能够在短时间内提高自己的收入呢?
  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辞职,离开收入相对较低的法院系统。另一种是利用法官的职位,“吃了原告吃被告”。正如前文的三个假定所预设的,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纠纷的急剧增多为法官的“理性选择”(之所以要打上引号,是因为这里的理性往往只是有限理性,还有可能是那种法官自认为的“理性”,但由于人的局限和错误,在事后看,这些选择很有可能是“非理性”的)提供了各种可能,而由于任何一个法院里都无一避免地存在品行、资质、禀赋和偏好都各不相同的各类法官,在“趋利避害”的前提下,每个法官会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行为。
  因此,笔者推定,那些敢于辞职离开法院系统的法官可能都是一些能力比较强,社会关系比较多,而且偏好风险的人,这是法官主观方面的推定;在客观方面,可能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能够给想辞职的法官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就会吸引更多的法官辞职。这是一个基于经济逻辑的推定,而相关的实证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在三个样本法院中,位于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广州市的广州中院辞职法官最多,有8个,而位于市场经济最不发达的四川泸州市的泸州中院只有一个法官辞职,位于发达程度居于广州市和泸州市之间的四川成都市的成都中院,辞职的法官人数也居中,有3位)。
  按照同样的逻辑,那些利用法官的职位,“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可能大多是一些品行不太好,不太看重未来收益的拥有“高贴现率”的“坏人”。⑨和那些辞职的法官一样,他们也偏好风险,喜欢“赌一把”。而且急剧增加且不断涌入法院的各类纠纷,特别是经济类纠纷,又为这类法官“上下其手”提供了足够的机会。在目前法官的收入偏低而各种其他可能的收入来源又很少的情况下,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那些同为法律人的律师富裕起来了的现实刺激下,笔者推断应该有不少的法官有过或多或少的“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经历(这也是一种在现实环境制约下的“理性选择”,只不过我们认为这样的“理性选择”有违法官这一被神圣化了的职业伦理)。而只是那些太过分,太贪婪,影响太恶劣而且运气不太好的法官才可能触犯刑律,从而被判刑而从法官队伍中“流动”了出去。这一“流动”其实也是一种当事法官的主动选择。
  这样,在中国法官收入普遍偏低的现实制约条件下,在三个基本能成立的三个假设前提下,我们正当化了,或者说展示了法官主动流动的内在经济逻辑。正是在对自身生存条件最大化的追求中,我们看到了作为这一追求之结果的法官的主动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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