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笔者将分别就此两类数据作出相应的说明和统计列表。
(一)法官流动的历时性数据
三个中院1992—2001年间样本案件的所有判案法官共计191人(扣除个别无法确认去向的法官),其中广州中院62人,成都中院72人,泸州中院57人。根据三个法院的确认,这些法官的流动有辞职、由于触犯刑律被判刑、退休(包括提前退休)、调动到其他法院、调动到其他业务庭或者综合管理部门、目前还在民二庭的六种情况。⑤具体的法官流动情况见下表。
在这些数据中,除了还在民二庭的法官,法官的流动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路向。一种是法官主动的流动和由于生理因素导致的正常退休。在笔者的统计中,法官主动的流动既包括主动的辞职也包括法官为了贪图钱财而贪赃枉法导致的被判刑。之所以如此归类,原因在于,和法官的被动流动相比,这两类流动更多地体现了法官自己的意志,另外,为了归类的方便,笔者将在统计表中剔除掉正常退休的数字;另一种流动是法官被动的行政调动和提前退休。这种行政调动既有法院之间的调动也有法院内部的调动,而在法院的内部调动之中既有审判业务庭之间的调动又有审判业务庭到其他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调动,这种行政调动往往由不得法官自己的意志,提前退休也有类似的问题,因此笔者将这几类流动划归一类。这样,就可以根据法官主动流动、法官被动流动和法官仍在民二庭这三种类型统计出相关的数据。具体数据见下表。
注:上表的百分比数据仍然是各中院主动流动、被动流动以及还在民二庭的法官人数与各中院法官总数之比。特别地,由于没有法官提前退休的数据,但据各地法官反映,近几年来法官提前退休的很多,因此笔者武断地将三个法院退休法官的数字一刀两断,一半归属于法官正常退休,另一半归属于提前退休。这样处理肯定不太准确,但在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现在,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从1992年—2001年十年期间,法官主动流动、法官被动流动和仍在民二庭的法官数量以及相应的百分比数据。
以上是法官流动的历时性数据的基本情况。
(二)法官流动的共时性数据
法官流动的共时性数据来源于2004年夏天下发并反馈回来的法官调查问卷。由于问卷不仅下发给了上述三个中院,也下发给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和纳溪区人民法院,因此反馈回来的法官流动数据应该更能全面反映中国法官流动的情况。问卷回收的情况分别是:广州中院发出200份,收回143份;成都中院发出100份,收回89份;泸州中院发出50份,收回29份;⑥四川省高院发出200份,收回133份;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发出100份,收回77份;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发出100份,收回56份;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纳溪区法院和江阳区法院分别发出20份,收回20份。全部共计收回587份有效答卷。
问卷首先区分了目前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法官(这里的审判业务部门包括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刑一庭、刑二庭和审监庭)和非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法官(在我的问卷中,这些部门包括立案庭、执行局以及其他的综合管理部门),接下来和本研究直接相关的一道问题是:如果是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请回答是否从综合管理部门调换到审判业务部门以及在审判业务部门内部有无被调换工作的经历;如果是非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请回答是否从审判业务部门调换到综合管理部门,曾经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时候有无被内部调换的经历。问题很简单,法官回答起来也很方便(只需要在适合自己的答案后面打钩即可),而且不会有太多顾忌,因此,笔者能确定这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下面就是这一法官流动数据的统计图表。
注:由于基层法院数量不少,为了简化统计数表,笔者将成都市的两个基层法院,泸州市的三个基层法院的数据分别进行了合并,在表中分别简称为“成都基层”和“泸州基层”,而这样的合并并不影响数据的效果,因为我们重点考察的是整体法官的内部流动情况。
上面的这张表基本上能反映中国各级法院(除了最高法院)的法官内部流动情况,但仍然不太清晰。由于笔者在调查问卷相关数据的统计中有这样一个发现,即从综合业务部门调动到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中,有一些法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再次调动的经历,而有一些法官已经有在审判业务部门再次被调动的经历,因此从综合管理部门调动到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数据就和在审判部门内部调动的法官数据有部分重合。换句话说,就是不能简单地将现有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两类调动直接相加,为了操作上的方便,笔者仍然采取“一分为二”的办法,视从综合管理部门调动到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中一半未再继续被调换,一半又再次在审判业务部门内部被调动。
因此,就有了下面这张更清晰准确的中国法官内部流动数表。在这张表中,包括审判业务部门人员被调动的人数总计(是所有在审判部门内部被调动的法官与从综合管理部门调动到审判业务部门后未再继续被调换的法官人数的相加),非审判业务人员被调动的人数(指从审判业务部门调换到非审判业务部门的人数),曾经被调动过的法院人员总计(是前两项数据的加总)。下面就是这张表的具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