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
Judicial Acknowledge and Judge Flow :An Analysis Basedon Positivism
艾佳慧
【摘要】文章从一个有待检验的假设——最高法院可能愿意维持现有的法院行政性管理制度——入手,根据实地调研来的大量法官数据,展示了中国各级法院内部频繁的行政性流动的局部场景,并运用利益逻辑和成本——收益方法论证了法官为什么流动,法院和法官为什么忽视司法知识的积累等问题。更进一步地,借用激励理论、管理学和博弈论的工具,文中还论证了司法逻辑和行政逻辑之间的迥然差异,分析了中国法院系统忽视司法制度逻辑的原因以及改变这种行政性制度安排和行政性管理逻辑的困难和艰巨性。不仅验证了假设,还指出了法官的行政性流动制度和专业司法知识积累之间的张力,揭示了中国法院高度行政化管理现实背后的深层制度性成因。
【关键词】司法知识;法官流动;司法逻辑;行政逻辑
【全文】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左传。僖公十四年》
所有的适应都是知识。①
Henry Plotkin
一、引论
由于“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更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生需要”,[1](P170)伴随着中国持续高速的经济发展,急剧跌宕的社会变迁和转型,各种传统的、新型的以民事和经济纠纷为主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这种司法供求之间的突然紧张触发了中国司法改革运动的引线,并最终使发端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涓涓细流汇聚成了九十年代末中国司法改革运动的滔滔巨浪。②
这场耗费不菲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各种直接成本,也包括各种间接的和隐含的成本)的司法改革运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何在,又该如何评价这一凝聚了中国法律人之智慧和心血的制度改革呢?
现有的很多研究将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和“司法权就是判断权”之上,认为这一改革的终极目标应该以“司法职业、司法独立和司法效率”为旨归,至于如何评价的问题、由于这些研究着眼于讨论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致力于为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和对策,对此笔者无暇顾及。
除去那些着眼于讨论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和“司法权就是判断权”之上的应然研究,③贺卫方第一个指出了中国司法管理(其实就是法院管理)的官僚化和行政化问题,认为中国法院管理行政化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功能的实现;[2](P117)朱苏力进一步研究了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体现在法院管理和审判工作中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审判制度的侵蚀,认为需要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司法职能的逐步分离,需要一种制度上的分工;[3](P61-87)在随后的一个针对引咎辞职制度的研究中,苏力又从另一个角度讨论了法院管理中的行政化问题。由于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追求公正、专业、高效且独立的法官群体以及以此为导向的司法制度改革”,苏力认定引咎辞职制度是对最高法院以往改革逻辑的背离,是一种制度逻辑的前后不一致。[1](P182-188)如果苏力的这一假定成立,那么由最高法院倡导和指挥的这一场“浩浩荡荡”的司法改革运动就一定是以消除法院管理中的行政化和官僚化为目标的,不管其手段是法院系统的非行政化还是行政管理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专业分工。
但这仅仅是个假设。我们完全可以用一些“合乎情理之怀疑”的证据(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改革号称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司法效率,但实际上的很多制度改革反倒是以牺牲这些目标为代价的),一种基于人们“趋利避害”之本性的分析推断(中国法院系统内恐怕没有谁有什么动力或有能力实现法院系统的非行政化或行政管理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专业分工)来怀疑它的真实性。不过这样的证据和分析仍然不够,为了更让人信服地质疑该假定,或者为了对本文提出的假设——维持中国法院系统的行政化管理是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的追求——进行检验和论证,我们需要一些来自于真实世界里的实证资料,一些更充分可靠的证据来对之进行证实或者证伪。
本文就是一个运用实证数据验证这一假设的学术努力。从法官的流动,特别是法院内部的行政调动情况入手,本文试图展示中国各级法院内部频繁的人员流动的局部图景。透过这一实际存在的现象或者问题,笔者将分析法官流动与专业的司法知识积累之间的张力或者是一种不兼容;而通过考察法官在法院行政化管理这一基本制约条件下的行为和反应,本文认为作为法院行政化管理之表征之一的频繁行政调动实际上导致了法官不注重司法知识的积累,而这种忽视不仅使得法官更注重“溜须拍马”、“揣摩领导意图”等官场知识的积累,还使得法官更加依赖案件审批制和案件请示制度这样一些我们认为应该取消和废除的司法行政化制度,同时这种依赖反过来又强化了法院管理的行政化。
本文的初步结论是:由于对司法制度的定位不准,由于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的自身利益,已经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很多司法改革方案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地都是为了维持,甚至加强法院系统的行政化管理,而不是如同一些学者推测的,是“要建立一个廉正、公正、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院体系”;更由于现有的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勾连,法学家们想实现法院系统的非行政化或者行政管理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专业分工恐怕比我们想象的要艰难的多,因为一种相互勾连的“制度安排不一定必然是帕累托最优的,但它能够经受住克服单个域非效率的孤立实验的干扰”。[4](P229)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论;第二部分是样本概况;第三部分讨论法官为什么流动;第四部分分析为什么忽视司法知识的积累;在第五部分,笔者尝试运用激励理论、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和关联博弈理论对法官管理和制度之间的相互勾连进行更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最后一部分是余论。
二、样本概况
笔者的经验性数据来源于2004年夏天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调研。手头的样本数据有两类:一类是历时性数据,法官资料来源于1992—2001年间第一审契约纠纷判决书。由于我们是按照分群抽样的方法在以上三个中院的档案室抽取一审契约纠纷的卷宗(每年每个中院抽取50份,十年三个中院总共抽取了1500份档案卷宗),因此法官的样本性能够得到保证;在将判案的所有合议庭法官归总之后,我们请三个法院的资深法官或者研究室的同志将这些法官的目前状况标注在每个法官姓名后面,这样,我们就获得了三个中院十年间所有样本案件的判案法官的流动情况;④另一类是共时性数据,法官流动数据来源于反馈回来的法官调查问卷,通过对各个法院审判业务人员和非审判业务人员内部流动情况的统计,我们就获得了目前中国法院内部人员流动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