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之破产效力
在被背书人破产时,背书人能否拥有对票据的取回权?如果依据资格授予说,则背书人拥有此权利;如果依据信托转让说,则背书人不拥有此项权利。另外,假设票据是
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当受托人破产时,则该票据不应归属于破产财团,而应由委托人收回。然而,因委托取款而为的信托背书,在
信托法上并不是所谓的信托行为,因而该票据就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应将其归属于破产财团,不能由背书人取回。但这只是理论上的探讨,事实上,即使采纳了信托转让说,也有相当多的判例承认背书人的取回权。理由是:破产法以利益的公平分配为目的,要尊重利益的实质归属,因而在此问题上能够得出与资格授与说相同的结论。[103]长谷川雄一认为,不论票据上的转让背书形式如何,当事人只是要利用它去委托取款,票据所有权实质上就应掌握在背书人手中。一旦发生被背书人破产,背书人只要能证明其对票据拥有所有权,便能行使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因此,能否拥有票据取回权应属于票据的物权关系问题,而不应属于构成票据关系的票据债权关系问题。[104]笔者赞同长谷川雄一先生的见解,给背书人拥有取回票据权以物权根据的解释:委托收款关系是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它不应受作为票据行为的转让背书的形式的影响;被背书人的破产债权人由于并不是票据流通时发生交易上的第三人,因而要受到证券外的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所拘束;由于这仅仅是普通的动产的取回,因而也不会由此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3、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之善意取得和涂销效力
如果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之受托人,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将其占有之票据作成转让背书,交付给第三人时,就会产生善意取得能否成立的问题。对于此问题的解决同时又会牵涉到票据能否取回,背书人收回票据是否需消除自己的背书之类的问题。无论坚持哪一种学说,第三人都无法象明示委托收款背书那样从票据外观上得知其直接前手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善意取得的成立是勿庸置疑的。至于“票据取回的问题,是关于保留了票据所有权的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对票据的返还请求的问题,票据的外在的物权关系在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当事人之间,与明示委托收款背书中情况完全相同。”[105]因此,票据能否取回与善意取得成立与否直接相关。只有当善意取得不成立时,背书人才有权从第三人手中取回票据。关于背书人在收回票据之后是否要涂销自己所为背书的问题,若依据信托转让说,如背书人不涂销背书,就不具有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资格,因而不能亲自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而若依据资格授予说则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笔者认为,对于信托转让说,只要背书人已实际占有收回的票据,就取得了相应的票据上权利人的地位。因为,“背书的涂销本身不过是关于形式资格的东西。”[106]只要能够证明实质的权利存在,背书人便可不涂销自己所为背书而亲自行使票据权利。相反,即使是采纳了资格授予说,背书人虽然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但若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此事实,在未涂销背书期间,因为没有权利人的形式资格,所以也无权亲自行使票据权利。
4、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之背书人仅发出解除通知但未收回票据时的效力
当背书人解除了委托取款,但没有收回票据时,票据债务人能否以委托取款关系解除为由拒绝持票人提出的请求呢?依资格授予说,一旦背书人通知票据债务人委托取款已解除,即使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对持票人的付款也不能免责。与此相反,依信托转让说则可得出相反的结论,也就是说,即使票据债务人对委托关系解除一事已知,也不得拒绝持票人的支付请求。这样的结论显然无法令人信服,但他们通过附加其他法律解释,直接或间接地得出了与资格授予说相同的结果。[107]笔者认为,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解除只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因此解除的前后都不影响后续的第三取得人的善意取得的成立。票据取得人依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可以持票人身份去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能拒绝此持票人提出的请求。而作为直接相对方的持票人在委托取款的当事人间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时,背书人也可以原因关系欠缺的人的抗辩进行对抗。那么如果知道隐存的委托取款事实的恶意第三取得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以及作为直接相对方的持票人不顾委托关系的解除,也不返还票据,而对背书人的前手或者主债务人强行行使票据权利时,又当如何回答上述问题呢?“这实际上是以争夺持票人地位的抗辩进行对抗的问题,即票据债务人若要否定作为委托取款的直接相对方以及恶意的第三取得人的持票人地位,就要以争夺这个抗辩进行对抗。票据上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应由持票人依票据实现。享有票据债权的人,没有现实占有票据,就相当于丧失了其对票据享有的物权。此时,即便票据权利人想要继续支配票据,也已成为不可能,因为其已经失去了对作为票据关系实现手段的票据的控制,从而丧失了持票人资格。因此,此时票据债务人的善意支付应能成立。”[108]以争夺持票人的地位进行的抗辩,与前文的人的抗辩相比,是一种客观的抗辩,一切债务人均得主张,
票据法为保护票据的流通而承认此种情况之下善意取得的构成。然而由于委托取款的存在,对于恶意第三取得人不能享受善意取得的利益。但由于无论是善意取得人,还是恶意取得人,都有权依转让背书的效果实现票据关系,因此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若提出返还请求,也必须争夺持票人地位。因此,当恶意第三取得人以及已被解除委托的直接相对方不能满足背书人返还票据的请求时,背书人虽不能主张人的抗辩,但得以争夺票据的物权归属的持票人地位的客观抗辩来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