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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研究(中)

  综合上述三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隐存委托收款背书当然与转让背书密切相关。但信托转让说,从票据债权关系的角度承认转让背书的本质是债权转让的同时,设法把证券外的委托收款的约定反映到该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当中,这实质上是承认了票据关系的有因构成,因而是不合理的。诚然,“存在于证券外的当事人之间的委托收款关系具体在哪里发挥作用,是我们应着重考虑的。但不能够采取使其作用于本来无因的成立的票据关系的思考方法。同时,也不能使本属于依据证券外的人的关系产生的人的抗辩关系作用于依存原因关系而有因成立的票据物权关系之外。”[100]因此,保持票据行为以及通过票据行为而成立的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再去实现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构成,是较为合理的解释。另外,票据关系能够为谁而实现,行使的经济效果归谁,是由证券外的关系来决定,而不能由票据关系本身去确定。至于把日本信托法中的所谓诉讼信托类推适用于隐存委托收款背书,则是与隐存委托收款背书本身法律构成相关的其他问题。
  (三)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取决于采取哪种学说去解释隐存委托收款背书。若采用资格授予说,票据债务人能够以其与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之间存在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但不能以其与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之间的任一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背书人破产时,票据归属于破产财团,而被背书人破产时,背书人拥有票据取回权。”[101]若采用信托转让说,“隐存委托收款背书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委托取款的宗旨可以作为人的抗辩事由,同时依此说,也承认隐存委托收款背书具有资格授予效力和担保效力。”[102]至于有关抗辩及破产方面的问题,则与资格授予说存在明显分歧。而若采用相对的权利转移说,又会得出与前两说不同的结论。因此,对于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论。
  1、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之抗辩效力
  依据信托转让说,关于人的抗辩关系,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与明示委托收款背书存在明显的不同,对于背书人的抗辩不能够用来对抗持票人,而对于作为受托人的被背书人应该能够以抗辩进行对抗(承认人的抗辩切断制度)。同时,为了保护票据债务人,使其得以抗辩对抗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准许恶意抗辩成立。但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一旦作成,只要恶意抗辩不成立,票据债务人就不能以其与委托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托人,这显然不利于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当背书人恶意地以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方法,就可以消除票据权利之固有瑕疵,从而使票据债务人遭受不利益。正是由于这一弊端的存在,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隐存委托收款背书是因资格授予而为的特殊背书的资格授予说。不过,如果把隐存委托收款背书解释为一种信托行为,适用受托人因信托物的占有而承继委托人的瑕疵(日本《信托法》13条),就可以避开人的抗辩切断制度的适用,票据债务人对于背书人的抗辩关系视为能够由持票人承继。但是前已述及,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不应被视为信托法上的信托行为,而只能按票据的外观形式,即字面含义将其理解为转让背书。但是,依据固有的利益的存在,去实现票据上的地位,决定了人的抗辩对抗关系没有必要严格遵照证券面的形式确定。事实上,人的抗辩关系应依行使利益的存在而决定。人的抗辩的对抗并不是票据本身的问题,因而不受证券面的形式影响,但票据债务人依据转让背书的形式而进行的善意支付应该受到保护。前面探讨的明示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中,由于行使的利益归属人不同(明示委托收款背书之行使利益归背书人,明示的质押背书之行使利益则归属被背书人),而产生了不同的人的抗辩关系。在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中,无论采用哪一学说,都不否认持票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票据权利,但到底是为背书人的利益而行使,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存在争议,因而也会产生不同的人的抗辩关系。笔者认为,只要债务人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款的原因关系,无论采取何种学说,都应允许债务人以其对于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债务人依证券面的形式(转让背书)也可以依自己主观愿望决定是否适用抗辩切断制度。表面上看,这似乎给予了债务人以比债权人更多的保护,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以转让背书的形式去实现委托取款的目的所招来的不利益,应由背书人自己来负担,而不应由善意的票据债务人来负担。若票据权利人不作任何背书(或仅为明示委托收款背书),则票据债务人显然可以其对票据权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之;若其作了隐存委托收款背书,则债务人又不得以其对于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之被背书人,则票据权利人可以无端排除权利瑕疵,这对债务人很不利,因此应允许此种抗辩成立。至于债务人可以其对于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从而给背书人带来的不利益,是由背书人自己所为背书造成的,因此也应由背书人自己承担。另外,如果持票人违背证券的形式,就不可能去亲自主张委托取款关系的成立。但是,当持票人证明了债务人对于隐存委托收款背书存在恶意时,债务人就不能以其对于持票人自身的抗辩事由对抗之。相反,不论被背书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票据债务人都可以其对于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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