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的权利转移说主张,依据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票据上的权利在发生与第三人的关系时转移给被背书人。但是,在当事人之间,限于对背书人主张。考虑到相对的权利转移说的实质意义,依据单纯背书,意味着委托收款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能对第三人主张票据上的权利不转移,至于委托收款的当事人之间就更不用说了。另外,还有新相对的权利转移说的观点:从第三人到当事人不发生权利转移。但是,(1)作成单纯的转让背书,以当事人之间的证券外的具体动机、目的来论述背书的效力,是把证券外的实质关系带入到了票据关系的构成中来,这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本质相悖,因而不可能赞成有人所主张的那种有因的构成;(2)票据上既然是转让背书,当事人之间当然要发生票据上权利的转移;(3)票据上的权利并不是不能转移,但具体为谁而行使应该成为问题。也就是说,新相对的权利转移说,并不把权利转移作为问题,然而债务人以委托收款的票据外的人的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就会构成作为人的抗辩对抗的问题。权利本身完全转移给作为受托人的被背书人,在证券外只产生了被背书人为作为委托人的背书人而行使票据权利的委托关系。至于能够主张以委托收款的宗旨行使的第三人,是援用了证券外的实质的人的关系。这就是债务人得对持票人主张的人的抗辩。[94]
除以上三种学说之外,还存在折衷说,其中包含依据票据转让契约的有无决定的学说、意思不明确时应依据基本关系的利益说和意思不明时作资格授予的推定说三种情形。[95]由于折衷说与前几种学说相比,属于较次要的地位,笔者在此暂不赘述。针对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性质,日本有学者持如下观点:第一,关于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不管当事人的具体意思如何,也不管究竟是什么种类的票据行为,完全应该依据票据表面的形式确定。所以,即使当事人以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宗旨作成了单纯背书,只要票据表面形式上是转让背书,就应一律视为是转让背书,而不应依当事人的具体意思及动机来决定票据行为的效力。第二,依据背书而产生了票据上的支付受领的实质资格的授予,这是作为指示证券的票据的指示背书的基本效力,而不特别是隐存委托收款背书固有的品格。因而没有理由主张资格授予说的特别效力,而将资格授予作为这种背书成立的根据。所以,对于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构成,一方面应依据票据上的转让背书,另一方面应承认具有支付受领的实质资格授予的效力。以持票人具有亲自受领票据金额的地位为前提,依转让背书又发生票据上权利的转移,因而可以自己的名义去实现票据关系,但其实现要服从于证券外的当事人间委托收款的契约关系。为了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之背书人而行使票据权利的利益(经济效果)应归属于背书人,正是伴随着这种利益的归属,依据证券外的人的关系,得对抗背书人的人的抗辩对抗的关系,也应该能够用来对抗持票人。总之,依据这种利益的归属而产生了不当得利的归属。对于此种利益的归属人不能以人的抗辩(一般的原因关系上的抗辩)进行对抗,就不能实现排斥不当得利的宗旨。[96]与此相对,为了背书转让而作成转让背书,从票据债权关系的角度构成了债权转让,从而就会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为谁而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能否转移这样的问题。当然,由于是转让背书,所以也存在担保的效力,但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效力。因此,尽管在与第三人关系方面,转让背书与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产生了很大的差异,但对于取款的作用不会产生很大的变动。第三,对于作为通说的信托转让说中的“信托”一词的含义有必要考量一下。从票据债权关系的角度来看,转让背书的本质就是债权转让,因此不能将隐存委托收款背书视为是拥有资格授予效力的特殊背书。既然是普通的转让背书,所以不得不把委托取款作为信托转让来加以规定。但是,这里面的信托的意思内容不是很明确。有的学者主张,依据字面意思,承认所谓
信托法上信托的存在,从而将隐存委托收款背书解释为
信托法上的信托行为。而事实上,此种情况下,立法技术上的所谓信托关系并不存在。[97]就背书的效力而言,信托成立与否对其没有影响,因而也不会影响到背书的效果。这种以背书成立的具体动机、目的来认定背书信托是否成立,是把证券外的关系带入到了票据关系构成中去,应遭到与资格授予说同样的批判。因此,长谷川雄一认为,“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中的信托关系实质上是作为一个比喻而存在。尽管票据上已作成的完全转让背书之效力已发生,但依据证券外的当事人间的委托收款的契约关系,构成了票据所有权的保留。”[98]票据外观形式上既然是转让背书,当然要产生转让背书的效力,发生票据上权利的转移。从票据外的物权关系的角度,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委托收款契约,票据所有权保留在作为委托取款人的背书人手中,但通过票据的交付,委托取款票据的占有权要转移给作为受托人的被背书人。“受让人依据票据的回赎证券性,为了取款而取得了对票据的处分权,从而构成了依据作为票据行为的转让背书发生效力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和以证券外的委托收款为原因而有因的成立的票据物权关系相符合的法律关系。”[99]因此,从票据债权关系角度,票据债权信托转让的法律关系作为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效果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