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原告为被告建造了一所乡间住宅,却因疏忽未按合同约定采用“里丁公司”(Reading Company)生产的管道,而采用了与之质量、外观、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等各方面基本相同的其他管道,被告以之为由拒绝付款。卡多佐法官认为合同一方不经意造成的细小误差有时可以由他通过经济赔偿予以弥补,不必要认定这构成了根本性地违反合同,而使他遭受重大的损失。在人们的一般期待范围内,建造摩天大楼,有时认定条件不满足后果将是残酷的;对于容易退换的物品,如果欠缺,认定条件不满足则是公平合理的。[6](P137)法律可以合理地认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诺不必彼此依赖到最细枝末节。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意愿,可推定他们不会愿意用严厉的方法来制裁小疏忽。所以,有些承诺是彼此独立的,有些却互为条件;当发生重大偏差时应当认为承诺彼此依赖,互为条件,而当发生细小偏差时,承诺可以看作是彼此独立的。从该案件看,卡多佐法官认为里丁公司生产的管道与因疏忽而实际采用的管道的价值差别几等于零,这种偏差是细微的,对于房的使用价值几乎没有影响。如果一定要纠正,只有彻底拆毁房子,这样办的代价极大。由原告履行的偏差所带来的后果与因此给该方可能施加的处罚相比微不足道,所以应认定原告已实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款项,但被告亦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因其轻微违约而给他造成的损失。
虽然实质履行原则最早产生于建筑工程合同领域,但它的适用不限于建筑工程合同,在1991年Elbe.V.Adkins案中,实质履行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建筑工程合同扩大到服务合同,[5](P4)之后它又被广泛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如买卖土地的合同、制造合同和运送合同等等。但它不适用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管辖的合同即大多数货物买卖合同。因为货物买卖一般要求“无可挑剔的全面的履行”,而且若买方拒收货物,卖方常常可以将货物以合理的市价转让于他人,而不会因此受到巨大的损失。总之,实质履行原则有着较广的适用范围,但它在一方提供劳务的合同特别是建筑工程合同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综上所述,实质履行原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诚信的履行方利益而对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出默示的修改。[8](P31)它是古典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追求个案公正的新时代精神在现代
合同法中的体现,是20世纪
合同法公正化改革的表现之一。实质履行原则的特色在于:它是从违约方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违约方履行程度的判断,为已经实质履行义务的违约方提供救济,从而限制非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它体现了
合同法的非道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