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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两条路——阅读《规则·秩序·无知》

  在被解释的哈耶克写作的具体展开当中,如果问题意识是落在要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那么在批判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时所强调的个人行动者(包括了立法者整体意义上)“无知”意义上的知识现内涵,由于教导立法一脉这一论述中的关键词也影响甚或支配了之后哈耶克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的知识现阐释,就使得后一分析路径的个人行动者的知识现似乎也就只有了立法者整体意义上无知这一层面的“知识观”含义,并且似乎也是不证自明地成为了后一论述中的当然核心问题。正是出于试图教导的写作策略,哈耶克没有清晰地分辨开论述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知与无知的知识现”,而只是捆绑和束缚在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的知识观论题上侧面展开。因此,关于“知与无知的知识观”逻辑脉络中的主体以及“知与无知”的具体内涵极易变得模糊不清,个人行动者的“知与无知”也易于被立法者整体意义上的“知与无知”所掩盖,这正是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与知识观模糊关联的问题所在。
  也就是基于哈耶克试图教导的写作策略这一前提性判断,由于要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因此哈耶克在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的写作当中强调了批判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与此相关的知识现论述就带上了一种比较的内涵,两脉理论的关键词就交叉影响或支配着之后的知识观阐释,乃至于使得理性的结构性限度的义项就几乎只是集中在了“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一节,“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就成了最为核心的关键词与出发点,而不是将“建构与进化”和“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两节以及之后的文脉也纳入理解的区域之内。实际上,在哈耶克写作的具体展开当中,如果顺着《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的“自然”文脉就可能是一种更恰当的解释路径。这就是作为一种自发生成秩序的法律当要怎样展开的问题。
  其实,在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里边,立法者意义上的整体无知对于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当中的个人行动者也是当然的,是个人行动者必然面对的一种困境。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去还是不去越界。越界就是试图克服无从克服而只能应对的“无知”状况,也就是将“无知”的区域转变成有“知”结构的一部分,是一种试图抹掉距离和差异性的“大同世界”,亦即让“无知”的组成要素进入自身而同化,这种姿态之所以不可欲就在于理性的限度或差异性的存在,因为个人行动者的差异性逻辑隐匿了环境整体的差异性。实际上,这种研究进路及其主张的观点,根本就不可能对个人行动者的流变、尤其是个人行动者之间以及与那些并不为其所知的“知道那个”的知识,但却直接影响其行动的法律规则系统发生互动的问题予以关注并给出回答;不去越界却是虚心承认“无知”情势的组成要素是自身的前提性条件,把秩序和法律规则系统转换成一种个人行动者得以存身的“容器”,一种让个人差异性凸现的场所:这是允许距离和差异性的“和而不同”。在这里,能否越界的关键就在于理性的限度。限度也就意味着个人行动者具有差异性或以差异性作为前提。因为一种差异性不可以进入他种差异性而被抹杀或各种差异性之间的距离就是限度的根据所在。哈耶克在1952年发表的《感觉秩序》论及人之心智的结构性限度时,经由对心智秩序的“个体发生”过程中不断变化的、相对个人化的“地图”等结构要素的描述,也就凸出了个人行动者的差异性。个人的差异性同时也就意味着个人知识的差异性。个人的差异性正是知识具有差别的源生之初,也是知识得以产生的开端处。
  这就意味着“知与无知的知识观”、理性不及或有限理性主要关注的都是知识的把握、传递与运用,或关注知识的可辨认性与效力,或知识在特定的可能性情势下所可能产生的知识增量,却没有真正关注知识的源初生发处或知识涌现的构成,也没有关注个人行动者差异性的存身之所即秩序。正是后者才使得知识得以真正涌现,如果没有差异性,没有个人以及与个人照面的事物具有的差异性,就意味着只会有同质性的个人行动者与事物,一旦依此假定,知识现、理性不及或有限理性也许就没有必要作为问题。进而哈耶克的研究中不仅是以批判立法这一脉中隐藏的对个人行动者予以整体性和同质性的越界设定为理论前设的,而且也趋向于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强化限定这个原本是立法者为了整体规划而建构起来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整体性和同质性。因此,这种批判整体性和同质性的差异性进路,自然而然会主张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及其论述的秩序与法律的观点。
  这一状况在作为一个“理想研究者”的邓正来的解释中也体现出来。也许是有意要针对当下中国的现实情景而发(在邓正来的哈耶克研究论文中,时常具有的“参照架构的设定与论叙框架”之类的引论就可以见出其与当下中国情势相联系进行写作的苦心或问题意识),也许是暂时去厘清哈耶克自身显著明示之处的阶段性任务,基于“知与无知”知识观路向的邓正来虽然清醒地意识到了哈耶克的终身问题是“自由与秩序”,并以之为自己第一部研究哈耶克论著的标题,其展开却没有逃离上述线索。按照《规则·秩序·无知》的编排序列,尽管邓正来写了《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一文,之中对于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有着仔细的解释,进而在《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文中对于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的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给出了详尽的分析,并且在《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当中也揭示了哈耶克理论发展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框架的确立,但是构成邓正来的哈耶克法律思想解释的核心命题却与此关系甚少,而基本上是出于《知与无知的知识现》一文的论述。在《知与无知的知识现》“核心概念”的分析路径中,邓正来认为最为重要的“是那些构成哈耶克知识观之基础的概念:‘分立的个人知识’、‘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和‘无知’,因为正是经由这些核心概念的引入和转换”,哈耶克实现了其“所谓的从‘知’到‘无知’脉络上的知识观的转换,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他关于自生自发秩序的不同的具体问题,而他在不同时期对这些不同问题的不同回答也恰恰成了他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的表征。”正是选择了这三个核心概念,邓正来一文的叙述架构中没有追问知识观的主体及依此而来的具体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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