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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两条路——阅读《规则·秩序·无知》

  正如哈学界的研究所表明,哈耶克思想的显白问题或“问题化”的出处实乃是意图影响其身处的时代。终其一生的学术研究,哈耶克似乎都是在不停地与其对手们论战,晚年的综合性论著《致命的自负》,更是足以标识出其对社会现象的中心关注和重要指向。哈耶克的大部分问题都与社会现象有勾连。以“意识形态”方式流行的哈耶克解释,也许就仅是注意到了哈耶克“问题化”中的某一社会现象。
  正是这一语境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哈耶克的写作技艺,哈耶克大都采取论辩的写作方式。如《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如同《致命的自负》等其它作品一样,书名就标出了自由纬度上的法律与立法的辩难,书里的写法依然是明确的试行教导唯理主义者;书的目录就表现了这种风格:理性与进化,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紧密相联于这样的写作术,哈耶克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或开放出的问题的文脉,就被切断到每一章节的问题论述中,其间的基本道路隐藏在围绕众多具体问题的辩难之中,或哈耶克的写作术隐瞒了自身的道路,它只是断断续续地浮现在哈耶克的写作技艺里。哈耶克作品阅读者的“集中意识”也就常是哈耶克讨论的具体问题,往往忽略了哈耶克的问题意识中传达出来的基本道路。无论是公共话语建构中的“策略性”或“工具性”对付,还是在学术基础性研究当中,邓正来的研究结论,“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这种关系的认识和解释就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大体上反映了支配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在主要围绕着“哈耶克的终身问题”进行写作的哈耶克作品中,其它隐秘问题或可能开放出来的问题就为这个问题所引导,甚或只是断断续续地服务于这一问题的需要。然而这个“哈耶克终身问题”,并不是如这个术语所隐含的“遮全性”那样一次性确立的,或者说哈耶克的这一理论问题并不是一开始就确立的,因而决不能以这种结果术语去遮蔽或替代哈耶克建构这个理论问题,以及由此而发展其社会理论的丰富和复杂过程;最重要的是,这个问题不仅没有直接交代哈耶克的写作路径,更有可能掩盖了道路的曲折和分歧。如果要对哈耶克作品进行细致地“贴近阅读”与解释,找到能够给予哈耶克问题的众生的一条“大道”就是应担当之事,这是学术研究蕴含的内在要求。
  在哈耶克撰写的后期作品中,《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其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著作,这部重要著作大体上依据“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成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是“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则是“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哈耶克在这部著作中详尽讨论了法律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并阐明了“进化论理性主义”的法治观;他经由法律理论的阐发和建构,最终完成了从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这一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所以其间的写作道路具有典型的效力,基于《法律、立法与自由》来的道路就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哈耶克“思”及的基本道路,是一统问题众生的“红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立法与自由》提供了分析“哈耶克”而不仅是“部分哈耶克”的一个恰当知识基设;《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无法囊括哈耶克的全部问题,但是可能有一条全部问题都紧密相连的道路。
  根据邓正来的研究,哈耶克在其理论建构过程中所达致的一系列重要命题,乃是在其“称之为哈耶克的关于‘知与无知的知识现’的转换的逻辑脉络中和有关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的唯理主义框架中展开的,而且也是在其间得以实现的”。正是立基于上述知识观的转换过程,哈耶克在建构其法律理论和政治理论的过程中提出了下述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第一,哈耶克‘社会秩序分类学’的建构;第二,哈耶克‘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框架的确立;第三,‘三分观’的确立与‘文化进化’命题的阐发;第四,从‘无限民主’的批判到‘有限民主’的确立;第五,对社会正义的批判与否定性正义的确立;第六,从欧洲大陆法治国向普通法法治国的转换;第七,哈耶克关于自由主义与非西方或发展中国家间关系的讨论”。无庸置疑,贯穿于上述核心命题的乃是“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这种关系的认识和解释”这一“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因为正是这个‘哈耶克问题’反映了或支配着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换言之,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繁复建构过程乃是从这一问题中产生并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显而易见,邓正来的论文集《规则·秩序·无知》对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和探究。而且邓正来在相关题域的研究是依据提出“问题”及其“答案”这一转换逻辑来解释哈耶克的。或者说邓正来解释中的哈耶克是基于知识现的展开,确立起了社会秩序分类学等社会理论的基本洞见,并由此转换出了某一种社会秩序比另一种社会秩序更可欲或更具助益性的正当性问题或哪一种秩序更为可欲的问题,并且认为“哈耶克乃是通过自由理论的建构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进而在自由理论的建构中,经由对应当根据什么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手段来界分个人行动确获保障的私域这个重要问题的回答,且“也是立基于‘规则’研究范式为建构法律理论所提供的知识可能性和自由理论所提出的需求,哈耶克进入了建构其法律理论的重要阶段”。(第197页)那么在这一种理论解释的路向上,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与知识现的模糊勾联又是怎样出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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