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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两条路——阅读《规则·秩序·无知》

  在邓正来的解释中,与《法律、立法与自由》的文脉紧相关联的是“无知”的知识现。当然,“哈耶克所讲的‘无知’的涵义极为繁复,远非只是意指一般意义上的那种缺乏知识的状态,它实际上还包括着各种各样的复杂状态”。“哈耶克关于行动者的无知性质问题的观点,一如前述可以被归纳为他对无知在性质上的两分观:一种无知被认为是可以克服的,另一种无知则被认为是无从克服而只能应对的;前者乃是一种‘一般的无知’;而后者则是哈耶克所谓的‘必然无知”’。“而任何中央集权的社会秩序由于只依赖于那种明确的知识而必然只能运用散存于社会之中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否弃个人自由和按照某种有意识的设计安排或改造社会,或许会给人们带来某些裨益,但是它们更可能被证明是一种灾难”。然而,可以径直设问的是,谁的“无知”?又是怎样的“无知”?
  暂时把哈耶克写作中辩难的具体问题是隔起来,直接去观看哈耶克“思”及的基本道路。
  如果说《法律、立法与自由》的书名似乎意味着哈耶克所要探讨的是这种“法津”所依赖的法律发现观、“立法”所依赖的法律创制观与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法律、立法与自由》中的哈耶克理论的论说和定义都主要是从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的方面入手。表面上看,这种解释的作法符合通常有关法律理论研究的解释路径,但是实际上,被如此限定了的哈耶克研究变成了法律思想史(或只是法律哲学)领域内的一个小小分支,它要在已经十分拥挤了的研究领域内为自己争得一席合法位置,因此不能不先将自己手脚束缚起来。可问题就在于这种研究路径多少孤立地看待了哈耶克的作品,从而也就降低了哈耶克作品中隐藏的其它组成要素所可能具有的建设性意义。因为作品是经由写作策略传递的,体现在文字符号的各种象征性形式表达之间的意义模式(Patterns of meanings)或理论系统,解释者借助这些系统来交流、维持并发展有关阅读作品的知识以及对待作品的态度。换言之,作品是悬挂在由它自己及其写作语境交织成的意义之网中的一整套叙述。一如前述,哈耶克经由采取了论辩的写作方式来精炼地传达出其语境的限定,亦即哈耶克作品中一以贯之地红线就是要指出立法这一脉理论的限度和缺失所在,并且对其予以否定性的归结。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哈耶克对论著的撰写有说明:“需要指出的是,这部三卷本的论著所意图解释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我依旧认为那些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作是过时了的信念要远胜于任何试图替代这些信念的并在晚近较受大众青睐的论说或原则”,“在现在这部书中,我才致力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安排(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亦即法律意义上的宪法性安排,rt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因此,哈耶克与建构主义论辩的语境或多或少曲折了哈耶克的写作文脉,哈耶克的叙事朝向免不了要对建构主义发言,这就使得“法律、立法与自由”的题域多出个限制。对《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以及哈耶克其它作品中理论和概念的把握就要将其要教导唯理主义者的写法纳入进来。如果对试图教导这一写作策略的关注为关于研究对象的思考所取代,在寻找和确定适当范围的过程中,写作策略可能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就逐渐被掩盖或竟消失了。
  正是因为这一个缘故,个人宁愿把教导的写作策略首先视为一种立场和方法。这一策略就使得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写作成为了以“辨异”为基础的叙述,亦即研究乃是以强调“法津”所依赖的法律发现观与“立法”所依赖的法律创制观这两条不同理论脉络的根本区别为基本特征的。在研究的过程中,哈耶克根据其知识观指出,经由法律与立法两脉理论的辨异和评价,立法这一脉理论以及由其决定的制定法律的规划方式必须予以彻底的清算和限定。因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研究这一称谓下确实隐含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析路径:一是他在要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主张下的研究,二是他经由引介其知识观而主张的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的阐释,而不仅仅是平实地比较发现法律与立法这两脉理论。(如果说《科学的反革命》可谓是对立法这一脉的内在理论逻辑最为集中的一次教导,那么《法律、立法与自由》则是更侧重于制度路向上的一次教导。)然而,教导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试图教导的写法可能会引起写作过程中着重点选择上的飘忽不定,写作有时会更多地在于强调被批判对象的僭妄与谬误,而将自身所要称义的那一脉理论作了或多或少的简单化。换言之,这一种写作策略很可能将阅读者对哈耶克本身文脉的关注重心予以扰乱,阅读和解释的主线也只是为批判立法这一脉理论所牵引,而忽略了哈耶克所要树立的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的内在建构过程,甚或把批判立法这一脉理论中关键词的细微含义转移到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的解释上。正是在这一极具误导性的写作策略中,由于对手或要教导的是想要全盘或整体规划、设计的建构主义或立法者和想要成为立法者的,因此哈耶克将论述的重心放在了关注对立法这一脉理论发言或批判的路向上,隐含的着手处就是立法者在社会整体意义上的“无知”。当然,这也是哈耶克最为核心的批判性关注所在。因此,力图教导立法这一脉的写作中心或贯穿于教导中的乃是人之心智的结构性限度的命题,这也就正是构成了此一论述中的核心问题所在,以此揭示和展开进行社会整体秩序的某种有意识设计安排或改造的建构主义的谬误。然而,这一批判的出发点和路径并不能用来等同哈耶克试图重构的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之中的“知与无知”的知识问题,哈耶克的知识问题在发现法律一脉的问题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如立法者在社会整体意义上的“无知”状态就转换到或指向了个人行动者在特定情势下的“知与无知”知识状况。换言之,哈耶克的知识问题在发现法律一脉理论中会伴随着且受支配于其间的特定核心问题而显示出特定的知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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