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Lawand Economics
钱弘道
【摘要】作为20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最重要发展的法律经济学,渊源于制度经济学。法律制度能够引起经济学研究高度重视的关键就在于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从凡勃伦传统到康芒斯的交易概念,再到科斯的交易成本和科斯定理,法律经济学奠定了雄厚的理论基础。康芒斯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所有权转移的交易,是经济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变。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架起了制度和交易成本、新古典理论和法律经济学之间的桥梁。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科斯定理;法律经济学
【全文】
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也是经济学界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是20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界最重要的发展。它代表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代表法学和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前沿学科、边缘学科和综合学科的重大新成就。从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看,法律经济学实际上是走了一条制度主义路线。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属于一个进步主义时代,学界开始真正将经济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和工具。这个时期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思想先导是序数论革命以及边际主义的思想,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理论表现是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制度经济学也因此成为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科斯和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基础。
一、制度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地位
对老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来说,制度是一个关键概念。
制度是人为设定的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制约性规则。人类从最原始的社会状态演变到最发达的状态都对自己施加了一些制约,以便给出一个与他人发生关系的结构。人们正是根据这些规则来明确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形成采取怎样的行动更为合算的合理预期。制度涉及社会政治、法律及经济行为。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要么自我实现,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一方面,制度是多个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的集合;另一方面,制度是经过交易多次重复形成的。因此,制度是在多人、多次重复的情境中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或者按照博弈论的说法,制度是所有参与人的均衡解。
强调制度因素对于经济生活的重要性并非始于本世纪60年代,也非科斯首创,而是自亚当•斯密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开始,历经德国的历史学派、美国的早期制度学派(以凡勃伦、康芒斯为代表)乃至现代的制度学派(以卡拉布雷西为代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一直都是被反复研究和强调的重大主题,其历史至少和正统经济理论——新古典经济学一样久远。各种各样的制度分析可以在下列流派或作者的著作中找到:亚当o斯密和约翰o密尔等古典经济学家;德国、英国和美国历史学派的成员;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奥地利学派的门格尔(CarlMenger)、冯o维赛尔(FriedrichVon.Wieser)以及哈耶克(F•A•Hayek);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以及马歇尔(AlfredMarshall)等新古典主义学者。实际上,把与制度及制度变迁有关的问题纳入经济学学科的努力,贯穿经济思想史的始终。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凡勃伦、米契尔(WesleyC.Mitchell)、康芒斯、阿里斯(ClarenceAyres)的美国制度主义传统所作的尝试。
凡勃伦、康芒斯、米契尔是早期制度经济学三位最有名的代表人物。他们在研究方法和具体观点上各有特点,由此形成了制度经济学的三个流派。凡勃伦代表了制度经济学中的社会学派,他着重于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革;康芒斯代表了制度经济学中的法律学派;米契尔则是经验统计学派的代表,他以统计分析为基本方法,主张把制度研究建立在经验统计的基础上。
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是人们的一般思想习惯,它受本能的支配,它是对外来环境压力(主要是经济力量)刺激的反应,因此制度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今天的形势将构成明天的制度。社会制度要同改变了的形势相适应,归根到底,要通过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的思想习惯的变化才会实现。
康芒斯说,有时候一个制度似乎可以比做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正像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样,个人在这结构里面活动,有时候它似乎意味着居住人本身的“行为”。有时候凡是“动的”不是“静的”东西、或是讲“程序”不讲商品、或是讲活动不讲感觉、讲管理不讲平衡、讲控制不讲放任的东西,似乎就是制度经济学......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制度经济学是对商品、劳动或任何其他经济量的法律上的控制,而古典的和快乐主义的学说只涉及物质的控制。法律上的控制是未来的物质的控制。[2]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有不同的解释。新制度经济学家关于制度概念的涵义非常广泛,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把道德意识形态等纳入了制度范畴。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制度是对人和组织行为的规范,它是人和组织为适应环境、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目标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制度是组织构造的结构模式,有些学者甚至把制度等同于社会组织;制度是人类主体内在的文化结构模式,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是最早的制度形式。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DouglassC•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3]舒尔茨(TheodoreW•Schultz)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