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少学者反对信托财产公示要件主义 ,建议我国大陆采纳信托财产公示对抗主义模式。参见钟瑞栋、侯怀霞:《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
信托法 > 第
10条》,《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 年第1期 ;夏云鹏:《信托公示制度研究》,《上海金融》2002年第8期。
参见建元 2005 - 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下称建元证券发行说明书) 和建元证券化信托(转让)公告,http://www.chinamoney.com.cn ,2005 年 12 月 12 日访问。
参见建元证券发行说明书 ,第 41 页、第 78 页 ;建元证券化信托(转让) 公告第一段内容。
参见建元证券化信托(转让) 公告第三段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要求创始机构把一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给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 ,及两岸许多学者将大陆法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的受让方界定为特定目的信托的观点 ,是对大陆法系民事主体制度的误读。参见我国台湾地区第一商业银行 2003 年房地产抵押放款债权信托评等报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 2004 - A 特殊目的信托抵押贷款受益证券评等报告、台新国际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 2004 - 1 评等报告,http://www.taiwanratings.com,2006年1月15日访问;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26—29页;陈文达、李阿乙、廖咸兴:《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22 页。
如须债权有效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其内容、债权的让与合意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参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199 页。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有三种立法模式:德、美等国采债权转让自由主义 ,即债权转让只须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 ,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既不需债务人的同意 ,也不需通知债务人;法、日及我国台湾民法及大陆《
合同法》采通知生效主义 ,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我国《
民法通则》采同意生效主义 ,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423页;余延满:《
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467 页。
参见《2005 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第55页 ,http ://www.chinamoney.com.cn ,2005年12月12日访问。
参见王志诚:《日本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制架构与启发—兼论“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之立法取向》,《台湾中正大学法学期刊》2001 年 9 月第 5期;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http ://www.civillaw.com.cn/weizhang/ default.asp ?id =27263 ,2006年7月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