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参见赖源河、王志诚:《现代
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32~35 页。
此系我国 2005 年 4 月公布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的称谓 ,我国台湾地区 2002 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称之为特殊目的信托。
此系《试点管理办法》的称谓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称之为特殊目的信托的成立 ,二者同义。
参见吴弘、徐志青:《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路径选择》,载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编《金信研究》2005年第55期。
参见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关于特定目的信托设立之区分原则,参见拙作:《论特定目的信托性质及设立之区分原则》,《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参见詹森林:《信托之基本问题—“最高法院”判决与
信托法规定之比较分析》,《律师通讯》1996年第91期。我国《
信托法》采信托财产公示要件主义(第
10条)。
参见方嘉麟:《
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254页。
参见王志诚:《金融资产证券化—立法原理与比较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52—54页;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220 页。
参见赖源河、王志诚:《现代
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70~76 页 ;钟瑞栋、侯怀霞:《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信托法〉第 10 条》《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 年第 1 期。现行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
信托法”脱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片面地规定信托财产公示的效力,一方面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详尽无遗,另一方面却又矛盾地规范信托财产公示的对抗主义。
参见赖源河、王志诚:《现代
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81~89 页。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梅夏英《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再探讨》,《法学家》2004年第 2期。
梅夏英:《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再探讨》,《法学家》2004年第2期。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第一商业银行 2003 年房地产抵押放款债权信托评等报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2004 - A 特殊目的信托抵押贷款受益证券评等报告、台新国际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 2004 - 1 评等报告 ,http :/ /www. taiwanratings.com ,2006年1月1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