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李伯侨、何亦宝:《韩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启示》,《社会科学家》,2004 年第 1 期。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受让国有银行债权的情况 ,赋予公告以通知债务人的效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 6条规定。
财产险是承保房屋的建筑结构 ,保障由于住房信贷业务中的抵押物(即所购房屋) 损毁产生的风险。个贷综合险的保险责任综合了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和财产保险 ,是一种保险责任比较宽泛的保障。参见建元证券发行说明书第57、59页。
参见许多奇:《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法律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建设部2001年修订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37条规定抵押权随债权转让时 ,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显然违法。
参见建元证券发行说明书第1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参见《
担保法》第
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条的规定。
参见建元证券发行说明书第 59 页。
信托乃围绕信托财产而展开的财产管理制度 ,离开信托财产 ,信托就毫无意义。从这个角度讲 ,信托公示与信托财产的公示含义相同。本文为强调转让后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之信托财产性质 ,故采用信托财产公示的概念 ,但这里为行文上的语法需要 ,则使用与之同义的信托公示一词。
参见钟瑞栋、侯怀霞:《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信托法〉第 10 条》,《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 年第 1 期。
参见李富成:《从美国到全球的证券化市场观察-对中国大陆市场起飞的启示》,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学年刊》(2004)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胡鹏翔、李祖艳:《两大法系信贷资产证券化公示制度》,《人民法院报》2005 年 12 月 23 日。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 http ://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 = 27263 ,2006年7月1日访问。
See S. L. Schwarcz , The Impact on Securitization of Revised UCC Article 9, Chicago - Kent Law Review, Vol.74 (1999),p.947。
Financing statement,有译为融资报告、财务报告的 ,谢在全先生将其译为融资申报表 ,青年学者高圣平先后将其译为担保声明书、融资声明书。参见甘勇:《美国资产证券化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5 年第 3 期;美国法学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73页;高圣平、余小梅:《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在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之间》,http ://www. chinarental.org/ info-new. asp ? id = 1095 ,2005 年 11 月 4 日访问;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 http :/ /www. civillaw. com. cn/weizhang/ default. asp ? id = 27263 ,2006 年 7 月 1 日访问。从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交易编既适用于普通的动产担保交易又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考虑 ,相较而言 ,将 Financing statement译为融资声明书更为允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