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的哲学在很大程度上聚焦在人的主体性理论上。主体性的理论首先是从承认个人的人格至上性即人格的尊严开始构建的。个人,即使是凶恶的罪犯,也应根据其人格的再次形成或人格形成的无限性而承认其人格的尊严。[51]破产者虽然是信用经济中的失败者,却往往不是道德人格的破产者,美日的破产法学者将免责看成是破产者的不可放弃的权利,无疑是受到了“人的尊严”思想的影响。
四、结语
破产免责制度是根据政策性立法而确立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生产力和信用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在美日等国的许多专家和学者已将免责制度看成是破产法的灵魂和重要的社会政策。破产免责制度除了使债务人更生这一朴素的理念外,还具有非常深厚的政治、文化和经济基础。美国学者对破产免责制度的论证运用了哲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方法,为破产免责制度营造了现代气息。日本破产法也采取破产免责主义,信用消费的破产申请人也很容易获得免责,但是关于破产免责的正当化理论却一直是步美国的后尘。
我国虽然在清末的商人破产法中就从英国引进了破产免责的规定,现在台湾地区的破产法仍然采取免责主义。[52]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破产免责制度没有得到发展,就是在台湾地区也因信用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等原因,个人破产的免责申请很少,法院在给与免责时的条件也很严格。[53]现在,我国立法部门的破产法起草小组已准备将新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采取了免责主义,对免责程序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内容与美国破产法第7章清算型免责和日本破产法的免责规定有相近之处,但是没有吸收美国破产法第13章对有定期收入的破产者实施的更生型免责程序。尽管我国对破产免责制度的认识尚处在构思阶段,但它却产生在一个信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它也将成为我国破产法最具活力的中心课题之一。
【注释】 柴发邦:《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1版,第24页。吴娟:《破产无情·操作有情-守法经营者可获免责》,载《文汇报》,2002年3月1日第2版。 W.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 of England,No. 2, pp.482-484. C.Hallinon,The Fresh Start Policy in Consumer Bankruptcy: A Historical Inventory an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21U.Rich.L.Rev.,1990, pp.90. H.Remington, A Treaties on the Bankruptcy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 No.7, 1955, pp.43. T.Jackson, The Fresh-Start Policy in Bankruptcy Law, 98 Harv.L.Rev., 1985, pp.1393-1448. T.Jackson, The Logic and Limits of Bankruptcy Law, Harv. Uni. Press,1986.其简介可参考: P. Brickner, The Logic and Limits of Bankruptcy Law By T.Jackson, 44 The Business Lawyer, 1989, pp.1707-1710. M.Howard, A Discharge in Consumer Bankruptcy , 48 Ohio.L.J.1987, pp.1047-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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