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兼采美国和英国的破产免责制度,在破产法第336条中增加了破产免责的程序。破产免责制度引进后不久,参与立法起草工作的兼子一博士发表了《破产免责的法理》[29]一文,论述了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兼子博士认为在破产处理上法人和自然人的主体性是统一的,免责是为了财产主体的更新。进入八十年代,日本发生了消费者破产的高潮,免责的申请突然增加了,新的证明理论应运而生。由于兼子理论的前提是“个人的经济活动除了狭窄的消费经济领域以外,是以个人或者法人的企业为中心来进行的”[30],没有预测到“消费经济”破产的高潮,因此法学界又开始重新探讨破产免责的法理。
(一)基于消费者更生理念的正当化
一桥大学的伊藤真教授在兼子理论的延长线上重构了破产免责的理论。他在《破产免责的再构成》一文中指出:曾经,说到个人破产,就使人想到个人企业的破产,现在个人破产是以消费者破产为中心了。在消费者破产的情况下,负有巨额消费债务的债务人无疑是以免责为目的。[31]为了实现消费债务者更生这一目的,免责手续有很多地方值得改善。免责的基础理念在于它是使债务者更生的手段。[32]伊藤教授在分析免责的理念时谈到了伦理上的问题,认为个人消费者的破产与各该个人的伦理观或道德观有很深的联系,在个人交往中还是应该尊重还债的伦理。但是由于消费者信用的发展,作为与其相伴产生的病理现象的消费者破产已不能是只依靠古典伦理观就能解决的了。如果只强调伦理,不仅不能达到债务者更生的目的,反而会使债务者自暴自弃,给债务者及其家属乃至社会带来损害。[33]
(二)基于人的尊严、社会福利和家庭保护的正当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京都大学的山木户克己教授等认为:会社更生法是以企业的维持为目的,破产免责以使自然人债务者的更生变得容易为目的,其根据在于人的尊严乃至人性的保障这一道义上的理念。[34]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一些学者从社会福利和家庭保护的角度发展了免责的现代理论。同志社大学的佐藤铁男教授认为破产免责的法理是基于社会福利政策和人的尊严,[35]东北大学的宫川知法教授等则从家庭保护的角度证明破产免责的必要性。[36]他们指出,从日常的经验看,破产和离婚实际上常常是邻接发生,美国破产法规定了相当多种和广泛的免除扣押的财产,为债务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更生着想,因此破产免责中的家庭保护精神实际上已得到了印证。离婚对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即使到不了离婚的程度,配偶者一方如果负有多重债务,也会因为债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讨债行动而使债务人的家庭陷入危机。[37]
三、关于破产免责制度的几个认识
(一)破产免责制度的政治、文化和经济基础
破产免责制度是英美法上特有的债务人救济制度,它被认为是居于不断进化着的美国文化核心部位的支配性信仰提案之一。[38]
债务,经常是社会的炸药库。早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债务问题就经常是平民与贵族开展暴力斗争的主要原因。同时,债务的压力也是形成合理的共和政治规则的原因之一。在古代社会,债务的免责被认为是对诚实债务人的一种恩典。[39]现在,破产法已成为解放与自由市场的刺激相伴的恐怖和贪欲压力的适当的安全阀之一。美国的破产法在对个人和商人的破产提供免责时,具有慷慨免责的性格。大陆法系国家对个人破产的救济,一般是通过以延期支付或和解等为特征的“和议”制度进行的。[40]在德国,从二十世纪中叶开始就有学者提出引进破产免责的立法建议,1988年8月曾遭到破产法修改委员会的否决[41],但是1999年1月1日通过的新破产法即《支付不能法》(Insolvenzordnung)最终承认了破产免责制度。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支付不能程序的宗旨”是“向正当债务人提供免除剩余债务的机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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