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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相互持股现象

  3.引发公司控制权的非股东占有,削弱对管理者的约束。相互持股会造成股权比例假象,这一点与前一点相关,因此继续以上例说明:甲公司持有动公司股权的1/3,在现代公司股权分散的情况下,这样的股权比例已足以实现对乙公司的控制,排除其他投资者的参与,而实际上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股权是通过相互持股虚增的,股权其实是虚假的,这样就会产生虚假股权人排除真实股权人的情况,公司的控制权被非股东占有。当这种现象与现代公司中的两极分离现象相结合时,就会加剧公司控制权的管理者占有。经济学上的委托一代理理论指出,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力越强,其侵害股东权益的危险越大,越会诱发管理者的不负责任行为和自利行为。所以说“……交叉持股方式可用来削弱非控股股东影响公司政策的能力”
  4.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育,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相互持股公司之间为了维系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一般不会轻易地转让股份,这样不但影响证券市场的流通性,还减少市场中证券的供需量,使股价高企,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股市泡沫的形成就有这方面因素的作用。其次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 内幕交易。再则相互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④,从而不能驱赶 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较差的股份流通性加上较低的分红水平会抑制自然人的投资兴趣,减少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同样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育。所以说从长远和宏观的角度看,相在持股会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通机制,使资本不能优化配置,减低整个经济体的效率。
  相互持股还有其他方面的弊端,譬如转移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的收益、提高股东的投资成本、阻碍资本的国际间自由流动民、容易导致连锁的财务危机等。所以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德、日等国公司就逐渐减少相互持股数额,譬如新德意志银行和安联保险公司之间就将相互持有股份的比例降至5%以下,而日本的相互持股数从1987年平均占公司资本额的22%降至 1997年 18%,而且还会进一步降低。法国的相互持股数也从1993年占市场资本总额的59%降至1997年的不足20%。
  三、 国外和我国台湾的立法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相互持服现象对于公司经营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也会间接地对整个经济体带来一定的正面效果,但是相互持股现象对于整个经济体有着更多的负面影响,无论是从效率、公平和交易安全的角度看,都应当制定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国外和我国台湾对相互持股已经有着比较成熟的立法例,值得借鉴,在此先做一个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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