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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相互持股现象

  1.美国: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以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对本公司投票,或者禁止被持有多数股份的子公司对母公司投票。
  2.德国:德国股份公司法328条规定了相互参股公司的权利限制:(l)如果一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和另一个企业是相互参股企业,那么其中一个企业一经得知相互参股的存在或者另一企业一经根据第20条第(3)款或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向其发出通知,相互参股的企业就可以对属于它的另一个企业所有股票的1/4行使股份权。这一点不适用于用公司资金增加资本时产生的新股票权。(2)如果在该企业从另一企业得知这样一个通知之前,并且该企业得知有相互参股的企业时,该企业根据第20条第3款或第川菜的第1款通知了另一企业,则第1款的限制无效。(3)在交易所挂牌的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已得知第1款规定的相互持股一事的企业,不得在选举监事会成员时行使表决权。
  3.日本:其商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或者子公司拥有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或拥有其他有限公司资本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出资股数的场合,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4.法国:商事公司法358条规定:一个股份公司不得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如果后者拥有该公司资本的10%,如果在有关的公司间没有达成协议,以依法调整这种情况,持有另一公司资本最少的公司,应转让其参股。如相互参股的数额相等,每一公司应减少自己的参股,以使其参股不超过另一个公司资本的10%。当一个公司必须转让另一公司的股份时,应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该公司不得行使后于这些股份的表决权。
  5.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有关相互持股的规定在“关系企业”章中,该法第369条之九定义了相互投资公司:“相互投资各达对方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为相互投资公司”,该条第十还规定:相互投资公司知有相互投资之事实者,其得行使之表决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数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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